中央惠港法律政策助香港业界在大湾区展业拓业
「香港法律专业在粤港澳大湾区执业及其他机遇」宣介座谈会日前在港举行。国家司法部及广东省司法厅的相关负责人介绍了国家推出的多项支持香港法律服务行业政策,帮助香港法律界融入国家发展大局。
完善香港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
自2003年内地与香港特区政府签署CEPA以来,内地出台了多项对港法律服务业的开放措施。包括为香港律师事务所进入内地设立代表机构;陆续创设密切两地律师业合作的新途径新机制;允许内地律师事务所聘请香港律师、大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等。
香港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最受香港业界关注。国家司法部相关负责人介绍,两地事务所合伙联营地域范围已扩大到全国,更大层面、更大范围发挥合伙联营所作用;取消港方出资不低于30%的限制,降低合伙联营门槛,让更多的香港律所尤其是中小律所能够参与合伙联营并从中受益;允许全国28个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试点地区的合伙联营律所承办内地行政诉讼法律事务,以本所名义直接聘请内地和港澳律师,更好地发挥联营所作用。
下一步,司法部正积极研究内地与香港律所合伙联营「本地化」有关政策措施。初步考虑是,允许香港律师事务所与一家内地律师事务所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组建合伙型联营律师事务所满3年后,香港律师事务所中符合条件的合伙人可以作为设立人,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通过合伙联营「本地化」,进一步提升合伙联营政策的吸引力,最大程度释放这项政策的红利。
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相关规定
国家司法部相关负责人介绍了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及相关细节。这项执业考试为港澳律师特别是青年律师发展提供了全新的舞台。
一是为港澳律师进入内地执业提供了除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以外的另一条特殊通道;二是允许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粤港澳大湾区)的港澳律师从事一定范围内的内地法律事务;三是允许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粤港澳大湾区)的港澳律师在大湾区内地9市的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符合条件的还可以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为港澳律师在内地展业提供了新的平台;四是将报名条件中港澳律师执业年限放宽到累计5年以上,充分考虑了港澳青年律师职业发展的现实需求。
香港律师在大湾区执业更便利
广东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正加紧制定《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执业管理试行办法》。办法拟规定,香港法律执业者在通过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后,经集中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可以向广东省司法厅申请律师执业,由司法厅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办法出台后,将进一步简化优化执业申请程序,开辟「绿色通道」,提高审批效率,为港澳律师尽快领取执业证照提供最大便利。同时也会按照《律师法》等有关要求,联动法院等司法机关,确保港澳律师在内地执业享受到与内地律师相同调查权、阅卷权等权利。
目前香港法律执业者在广东省展业形式已拓展到5种形式。一是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香港居民(有部分同时为香港法律执业者),在广东申请律师执业,成为香港居民律师;二是派驻或受聘于粤港澳合伙联营律师所,取得合伙联营律师所工作证;三是成为香港律师所驻粤代表处派驻代表;四是受聘于内地律师所,担任法律顾问;五是通过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在大湾区申请执业,成为大湾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