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区政府:坚决反对及谴责美中经济与安全审议委员会报告的不实指控
美中经济与安全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早前发表报告,并且在香港章节中作出的不实指控。对此,特区政府发言人今日表示,坚决反对及强烈谴责委员会在报告中的多项不实指控。特区政府再次敦促美国尊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任何利用香港干预国家内政的企图都不会得逞,我们会继续坚定地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
《香港国安法》
“自《香港国安法》实施后,香港社会因此得以由乱转治。《香港国安法》确保香港特区坚决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特区的高度自治得到保障,市民继续依法享有《基本法》下的权利和自由。《香港国安法》清楚订明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居民根据《基本法》、《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享有的权利和自由。而《香港国安法》规定的四类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定义严谨,奉公守法的人士不会误堕法网。”
营商环境
“事实上,《香港国安法》不单保障了社会的安全稳定,亦巩固了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有利吸引更多全球各地的投资者前来营商和投资。自《香港国安法》实施以来,香港的金融市场维持稳定,银行业依旧蓬勃发展,金融服务业前景依然极佳,不论是在本地或内地,发展机遇处处。在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发表的《2021年世界投资报告》中,香港被列为全球第三大外来直接投资目的地。此外,最新的调查结果显示,母公司在海外及内地的驻港公司数目达9 049间,较二○一七年增加10%,在港初创企业有3 755家,较二○一七年跳升68.5%。”
“尽管美国政府试图通过于二○二一年七月发布的‘商业咨询’向在港经营的跨国企业施压,但香港美国商会表示,香港在连接中外贸易和金融流通上,是关键而充满活力的促成者;《香港国安法》没有影响商业法律;香港仍有优质基建及自由流通的资讯,对国际企业来说仍是理想的营商地方;肯定不会建议企业从香港市场撤出。香港作为一个营商地方的优点,这些评论是最好的印证。”
“特区政府强烈反对委员会建议就香港遵守世界贸易组织(世贸组织)规则的情况作出报告。作为一个单独关税区,我们以‘中国香港’的名义作为世贸组织成员的权利不由任何国家单方面决定。作为世贸组织的创始成员之一和坚定的支持者,香港非常重视我们在世贸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在二○一八年进行,最近一次的世贸组织贸易政策检讨中,香港开放和自由的贸易政策,以及对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制度的坚定支持受到讚扬。相比之下,美国不断试图单方面、不负责任地破坏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这在世界上有目共睹。”
完善选举制度
“我们必须严正指出报告内针对完善选举制度的失实指控。为确保香港特区选举制度符合‘一国两制’方针及香港特区的实际情况,令‘爱国者治港’原则得以全面落实,有利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因此完善香港特区的选举制度是及时和必须的。特区政府致力确保公共选举在公平、公开和诚实的原则下举行。”
国家安全教育
“报告内作出特区政府向大学发出有关国家安全教育的通函之指控实属错误,相关通函只适用于本港中小学及幼稚园。事实上,香港各专上院校均是独立自主的机构,在管理校政(包括处理学生会事宜)上既享有自主权,亦有责任确保其运作符合法例要求与及学生和社会整体的利益。《香港国安法》要求学校(包括专上院校)推展国家安全教育,各院校正依照有关法例要求,并按院校自主原则推展有关事宜,履行有关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责任。”
“香港特区《基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列明各类院校均可保留其自主性并享有学术自由。上述根据《基本法》提供的保障及其效力从未变更。”
“教师是学生的楷模,教育局有责任确保教师的专业操守。对于严重失德的教师,我们取消其注册,以保障学生的福祉、维护教师专业的尊严,以及巩固公众对教师团队的信心。教师组织以教育专业团体作为包装,实际上推动政治倡议,甚至把政治带入校园,教育局理应终止与它的工作关系。”
“学校是学生学习的地方,学校有责任提供安全有序的校园环境和氛围,防止政治干预或违法活动入侵校园。实施包括国家安全教育在内的国民教育,是世界各地教育当局的正当责任,不同地方对实施国家安全教育及培养学生国民身份(包括对自身历史、文化、各自的宪法、地理等知识)均有不同做法。国民教育一直是香港中小学课程重要部份,以培育我们的学生成为有质素的新一代,不但对社会有承担,而且具国家观念、香港情怀和国际视野。”
“我们对基于对本港落实国民教育缺乏了解及尊重而作出的双重标准、偏颇言论及无理指控感到十分不满。”
检控与审判
“对于报告无理质疑香港特区的检控决定和司法独立性,我们绝不认同。《基本法》第六十三条订明检控工作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主管,不受任何干涉。检控决定是根据所有可接纳的证据、适用法律和《检控守则》进行客观分析后而作出,不涉及任何政治考虑。律政司在有充分可被法院接纳的证据,令案件有合理机会达致定罪的情况下,才会提出起诉。任何人都不得干涉严格按照法律进行的独立检控决定。”
“《基本法》第二条、第十九条及第八十五条所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司法权和终审权,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基本法》第九十二条亦明文说明香港特区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应根据其本人的司法和专业才能选用。法官的宪制职责是在行使其司法权力时,以法律为依据,别无其他考虑。法官这项职责并不会因应对政治争议所引发的案件作出裁决,或案件涉及政治争议,而有所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