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局研社工注册局成员需宣誓要求 罗致光:违例或取消职工会登记
劳工及福利局局长罗致光今日(21日)于网志表示,落实《港区国安法》的工作,已是政策局与相关部门的恒常工作。当局拟修订《社会工作者注册条例》附表,加入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并于下一届立法会成立后提出,又强调预告注册局成员获社会授权,理念上属公职人员,未来或须依法宣誓。
罗致光表示,已登记职工会的管理及运作必须符合《职工会条例》及其已登记的会章,对于履行《香港国安法》责任的工作,仍有提升空间。他说,一般而言,若个别已登记职工会涉嫌违反条例或会章,职工会登记局不排除根据条例,取消有关职工会的登记。他表示,前香港言语治疗师总工会便是在这情况下,于10月13日被撤销登记,有关公告亦于10月22日刊登宪报。
因此,劳福局与劳工处正就《条例》可能需要作出的调整,进行立法修订的研究及准备工作,稍后会咨询持份者。其中,社会福利署大致上已完成更新服务表现监察制度,包括将《港区国安法》列明为监察其运作及服务提供的法例之一,并要求备有恒常监察程序。
劳福局亦拟把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纳入《社会工作者注册条例》附表2,以彰显这些罪行的严重性、确保被定罪人士不能担任注册社会工作者,除非获所有注册局成员议决让其注册。劳福局会在新一届立法会成立后,在适当时候提出修订。
罗强调,不少人对《条例》有误解,以为《条例》订立的目的是保障社工的权益,视注册局与“工会”无异,但《条例》是透过立法,由社会授权给予一个依法成立的注册局,进行社工资历认可和监管,以保障社会及受助者的权益。换言之,注册局行使的是一种来自法例的“公权”。因此,行使这项“公权”的注册局成员,在理念上属于公职人员,而《港区国安法》中有关公职人员的要求,亦应适用于注册局成员。政府正就法定机构中公职人员宣誓的工作进行研究,包括可能需要修订法例,确立有关注册局成员需要作出依法宣誓的要求。
罗致光强调,特区政府亦正研究要求社工注册局成员需要宣誓。社工注册局由15名成员组成,当中8名由注册社工选出、6人由行政长官委任,及社署署长或其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