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若骅:香港国安法及完善选举制度体现国家制度及任务
香港律政司司长郑若骅发表网志,指香港国安法的定立和完善选举制度的决定,充分体现《宪法》所规定的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全国上下都必须以《宪法》作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因此对于维护《宪法》的尊严和保证《宪法》的实施,所有中国人都责无旁贷。
郑若骅在网志指,习近平主席曾经指出,《宪法》是国家根本法,是国家各种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按照《宪法》,全国人大有权制定法律及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作出决定。
1982年的《宪法》加入了第三十一条:“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这正是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依据。而《宪法》的第六十二条(二)、(十四)和(十六)亦订明了全国人大可行使下列职权:“监督宪法的实施”、“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以及“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大在1990年4月4日依据《宪法》第三十一条通过《基本法》,并在同日作出《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决定》。
当香港在国家安全方面出现缺口,面临日趋严峻的局势,而特区的行政立法机关难以在一段可见时间内自行完成维护国家安全有关的立法,全国人大有权有责按照《宪法》和基本法从国家层面改善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定立香港国安法。
她又指,为贯彻落实“一国两制”,必须加强《宪法》和基本法的教育,让社会掌握“一国两制”的精髓,使香港能够在国家政策的发展中发挥独特作用,开拓更美好的将来。《宪法》是基本法和“一国两制”的根本,只有加深认识《宪法》,本固才能枝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