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卓廷涉三度披露廉署受查人身份 官裁表证成立

林卓廷涉三度披露廉署受查人身份 官裁表证成立

因民主派“35+”初选案等案件而被还押的前立法会议员林卓廷,另涉嫌披露元朗7‧21事件一名受调查警司的身份资料,被廉政公署控告共3项披露受调查人身份罪。林否认控罪,案件今日(12月6日)于东区裁判法院续审。裁判官裁定控罪表证成立后,林选择自辩,指自己曾被聘任为廉署调查主任,按照其受训及工作经验,如果该调查与《防止贿赂条例》所订罪行无关,廉政不能引用条例去告诫证人不得透露廉署行动,只能请求证人合作,配合廉署的秘密调查。

43岁被告林卓廷,被控在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3次明知或怀疑有被指称或怀疑已犯《防止贿赂条例》第II部所订罪行的调查正在进行,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向公众或部分公众披露涉及该项调查的人的身份,即游乃强。游于元朗7.21事件当晚,以元朗警区助理指挥官(刑事)身份带队搜查南边围村。林供称,他辞去廉署工作后,加入民主党从政,曾任北区区议员及立法会新界东议员,直至去年因“初选案”收押才辞退公职。前年7月21日,他出于公职责任,一直留意元朗区的动向,至深夜时他抵达港铁元朗站,看见一名记者受伤。林忘记该名记者的名字,只记起对方叫“阿南”,但辩方律师听错,以为林是说有一名男记者受伤。庭上不少旁听人士即时紧张“通水”,高呼“叫何桂蓝”,引来裁判官指责旁听人士的行为不当。林亦指,事件导致他嘴唇、手指骨裂伤,和身体有多处外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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