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通缉罗冠聪张昆阳等5名已逃往海外港人 涉嫌煽惑他人不投票
立法会选举将于明日(19日)举行。廉政公署今日(18日)表示,获裁判官签发手令,通缉5名人士,他们涉嫌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条例》)第27A条,即「在选举期间内借公开活动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无效票的非法行为」。
5名人士为4男1女,包括罗冠聪、张昆阳、李家伟、李轩朗及刘珈汶。当中张昆阳(25岁)、李家伟(25岁)、刘珈汶(26岁)及李轩朗(28岁),均面对一项,违反《条例》第27A(1)条控罪,而张昆阳另面对两项相类罪行。
张昆阳、李家伟、刘珈汶及李轩朗涉嫌于本年12月16日借公开活动作出非法行为,即透过社交媒体平台广播四人之间的讨论,煽惑他人在立法会选举中不投票。张昆阳又涉嫌于本年12月15日借公开活动作出非法行为,即在其两个社交媒体专页上展示两篇贴文,煽惑他人在立法会选举中不投票。
涉嫌违反《港区国安法》被警方通缉、正流亡英国的前香港众志常委罗冠聪,28岁,亦面对一项控罪,违反《条例》第27A(1)条。他涉嫌于或约于本年12月3日借公开活动作出非法行为,即在一个网上会议上发言,煽惑他人在立法会选举中不投票。
至今拘捕10人、通缉7人
因该五名人士已离开香港,廉署今早(18日)及昨午(17日)分别向裁判法院申请手令,通缉五人归案,并获裁判官签发有关手令。就有人涉嫌在立法会选举中干犯《条例》第27A条罪行,廉署至今拘捕10人,当中2人已被起诉;另有7人正被通缉,包括上述5人。有关调查现在仍然继续。
廉署表示,立法会选举提名期于10月30日展开,由当日起直至投票日被界定为是次选举的「选举期间」。《条例》订明,「公开活动」包括向公众作出的任何形式通讯,以及向公众分发或传布任何材料。《条例》适用于一切与选举有关的行为,不论该行为是在香港境内或在其他地方作出。任何人士干犯《条例》第27A条,一经定罪最高可判处监禁三年及罚款20万元。
廉署指出,立法会选举将于明日(12月19日)举行,对于个别人士在互联网持续呼吁他人杯葛有关选举,廉署重申有可能触犯《条例》第27A条。廉署再三提醒市民必须严守法规,切勿参与不法呼吁或转载相关违法内容,共同维护选举廉洁公平。廉署会继续严正执法,打击操控或破坏选举的行为,以确保选举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