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理大附近参与暴动9人今被裁暴动等罪成立
左起:曾倩仪、江镜棠、陈国威及陈霆堃。
前年11月理大冲突爆发期间,大批示威者前往「声援」,并在附近的佐敦道拔萃女书院外参与暴动,其中九人被捕。他们经审讯后,今日在区院全部被裁定暴动罪名成立。
九名被告依次为陈国威(学生,19岁)、陈子谦(会计文员,27岁)、江镜棠(工程师,26岁)、陈霆堃(学生,18岁)、黄适哲(学生,21岁)、梁嘉星(毛记葵涌设计师,23岁)、曾倩仪(银行职员,24岁)、邓锦乐(无业,23岁)及詹隆享(测量主任,26岁),被控于前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加士居道拔萃女书院外与其他身份不详者参与暴动。
另外,两名被告梁嘉星及詹隆享各被控一项管有攻击性武器或适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指梁嘉星于同日同地管有一把剪刀及一罐打火机燃料;詹隆享管有一支六角匙及一把板手。
由左上至下:黄适哲、邓锦乐、詹隆享、梁嘉星及陈子谦。
法官林伟权裁决时表示,案发时现场示威者向警方投掷砖头及燃烧弹,是破坏社会安宁的暴力行为,构成暴动。另有示威者手持燃烧弹等攻击性武器,令人相信他们很快会使用有关物品攻击目标,相当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公私财产损毁,构成迫切的破坏社会安宁的暴力,现场的非法集结成为暴动。
法官称,九名被告被捕时,穿戴头盔、护目镜、防毒面罩及手套等装备,其中被告曾倩仪被捕时持有燃烧弹,认为九人是蓄意装备自己到场参与暴动,并非刚巧路过或旁观,他们不理会警方发射催泪弹及警告选择留下,成为暴动人群的一分子,是要借人群声威,鼓励及支持破坏社会安宁的暴力行为。
法官提到,第六被告管有剪刀及打火机燃料,肯定是打算在暴动中制造燃烧弹或纵火,以及作出掘砖等暴动相关非法行为;第九被告管有六角匙及扳手,肯定是打算拆掉路边栏杆或路牌,裁定两人管有攻击性武器或适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