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仲贤抗拒警员等3罪完成结案陈词 押明年2.9裁决

方仲贤抗拒警员等3罪完成结案陈词 押明年2.9裁决

浸会大学学生会前会长方仲贤被指于2019年8月在深水埗购买10支雷射笔,又涉在遇查时逃跑,及涉在警员检取手机作证物前重新设定手机,被控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抗拒警务人员及意图妨碍司法公正共3罪,早前已被裁定表证成立。案件今日(29日)在区院完成结案陈词,押后至明年2月9日裁决,期间方续准保释。
辩方陈词指被告当时只管有涉案镭射笔9分钟,镭射笔亦没装有电池,不能使用,且被告亦没有购买电池,「渠买左啲笔,9分钟内根本无意图做任何嘢」,强调控方须证明被告于该9分钟内有意图将镭射笔用作攻击性武器,而镭射笔于案发数分钟内能否使用是重要的考虑因素,日后是否加装电池或改装并不需要考虑。辩方又指控方依赖很多与案无关的资料欲证明被告的意图,但有人在暴动中以镭射笔照射他人,不代表被告亦会如此施行,认为控方并未有事实基础来推论被告有此意图。
就着被告面对的抗拒警务人员罪,辩方指控方须证明被告乃明知对方是警员而蓄意地退开,惟警长当日身穿便衣,在被告正在使用手提电话时,上前搭着被告的肩膀,被告在被陌生人搭肩膀的情况下退开实属合理反应,被告当时未必知道对方便是警员。辩方亦质疑该警长经验丰富,认为被告抗拒又不当场以此罪作出拘捕,却待16个月后才起诉被告;且控方亦须证明警长当时乃有合理怀疑而正当地执行职务。至于意图妨碍司法公正罪,辩方则指控方须证明被告重置电话而流失的资料,与调查或控罪相关,「唔可以当系有关」。辩方认为控方并不能毫无合理疑点下,证明被告干犯上述罪行。
控罪指,22岁被告方仲贤于2019年8月6日在深水埗鸭寮街一带,无合法辩解而携有10个能发出雷射光束的装置;方同日在桂林街135号地下外,抗拒警署警长52338;以及同日在侦缉警员8702检取其手提电话为证物作调查案件之前,把该手提电话重新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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