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乐士称发布煽动刊物指控恰当 法例非不合时宜

江乐士称发布煽动刊物指控恰当 法例非不合时宜

警方国安处揭发网媒《立场新闻》自香港国安法实施后,16个月内发布不少涉嫌利用“假消息”写成具煽动内容的新闻报道及博客文章,昨日拘捕《立场》前任及现任高层等七人。前刑事检控专员、资深大律师江乐士认为以“串谋发布煽动刊物罪”,拘捕该七名人士属于合适,而有关条例至今仍合法及合时宜。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九及十条列明,煽动刊物是指“具有煽动意图的刊物”,而“煽动意图”是指意图引起对香港司法憎恨、藐视或激起对其离叛,引起香港居民间的不满或离叛,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阶层居民间的恶感及敌意,以及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江乐士认为如一群人合谋及协议发布煽动刊物,以达到上述煽动意图,“串谋发布煽动刊物罪”便属最恰当指控。

根据《刑事罪行条例》订明,“串谋发布煽动刊物罪”第一次定罪可处罚款5000元及监禁两年,其后定罪可处监禁三年,涉案煽动刊物则予以没收并归予官方。

他指现时被捕七人未被正式起诉,律政司需根据现有证据,去决定有否充足理据提出起诉,改控或加控其他控罪,而现时仍需观察事态发展。对于有声音指“串谋发布煽动刊物罪”是殖民时期制定的条例,质疑该罪不合时宜,江乐士反驳指《刑事罪行条例》中的所有罪行,包括谋杀、强奸等罪均在殖民时期制定,其合法性不受影响,本案亦是用正常的法律程序及规则进行,因此不存在任何不公平的问题。

其中一名被捕者、立场新闻署理总编辑林绍桐昨被捕后即时辞职,江乐士认为辞职并不影响林在辞职前所犯的罪行,相信对林的控告及日后保释申请不会有影响。

终院早前公布指,“串谋刊印、发布、分发、展示或复制煽动刊物罪”无可避免地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行”,须与其他国安法案件一样,同时考虑到刑事案件及国安法案件的两个保释门槛,以决定有否充足理由相信,如批准涉案被告保释,被告人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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