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炳强:23条立法参考英国《国家安全法案》 务求切合香港实际

邓炳强:23条立法参考英国《国家安全法案》 务求切合香港实际

香港保安局局长邓炳强今日(18日)发表网志,表示维护国家安全是每个国家的权利和义务,而制定维护国家安全法律,是国际惯例。

邓炳强表示,维护国家安全是每个国家的权利和义务,而制定维护国家安全法律,是国际惯例。尽管如此,美西方国家一直就《香港国安法》的订立及实施不断故意诋毁及作出失实指控,并将《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妖魔化”,但事实上他们都制定维护国家安全法例,并不时作出法律修订。

邓炳强特别留意到英国内政大臣刚向英国国会提交一份涵盖范围广泛的《国家安全法案》,特别提到间谍活动、外国对政治制度的干预、破坏活动、发布虚假讯息、网络行动等源自外国的国家安全风险,更表明有关立法须“走在有关风险之前”。

邓炳强指出,英国的《国家安全法案》包括一系列涵盖范围极广的新罪行及多项限制公民权利的措施。法案拟订的罪行绝大部分具有域外效力,不论犯案者的国籍或犯案组织的成立地点。建议的罪行和措施包括:

  • 改革有关“间谍”行为的法律,包括改革有关获取或发布“受保护资料”的罪行,以及新增分别旨在保护商业秘密及针对协助外国情报组织的行为的新罪行;
  • 引入全新的“破坏”及“外国干预”罪行,分别用以防止由其他国家支持而针对重要地点、数据及基础设施等的破坏活动,以及针对代表外国或为外国利益并透过犯罪行为、威迫手段或虚假陈述等方式,意图造成影响行使公共职能、操纵政治程序或损害国家安全或利益的效果;
  • 加强英国警方的调查权力,包括在紧急情况下无须事先获得法庭授权而行使搜查权力、拘捕疑犯后可在未经起诉下扣留最长14天;
  • 限制被定罪的恐怖分子获得民事法律援助,并授权法院发出命令冻结或没收可能被用于恐怖主义的民事赔偿;及
  • 授权内政大臣就有合理理由相信涉及外国势力威胁活动的个人,施加针对性的国家威胁预防及调查措施,所涉及的限制包括对居所、出行、进入区域或地方、活动、使用电子通讯设备、财务、工作或学习等众多方面,甚至可以要求有关个人接受测谎检验。

邓炳强说,特区政府一直进行《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的相关工作,以履行特区的宪制责任及完善维护国家安全法律。除了要有效应对过去和现在的国家安全风险及威胁外,立法建议亦需具有足够前瞻性,必须在执行方面切实可行,能有效维护国家安全。就此,除研究相关的全国性法律和本地法律外,我们亦会参考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同类法律,包括上述的英国《国家安全法案》,务求制定最切合香港实际情况的方案。

邓炳强强调,在特区政府开展《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的咨询工作时,我期望各界(特别是外国政客)可以客观理性看待我们的建议,不能对美西方国家维护国家安全法律涵盖范围广泛的事实置若罔闻,切勿作出“双重标准”的肆意攻击或试图干扰、破坏特区政府的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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