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乐士:香港案件审理注重人权绝非限制陪审团审判国安案件
今日(28日)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通过2周年的重要日子,律政司以「兴邦定国」为主题举办法律论坛,汇集多位政府官员、国际知名法律专家及学者,一同回顾《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香港国安法》)的实施,探讨维护国家安全的前沿议题及展望香港特区就完善维护国家安全相关法律的发展。论坛主题演讲分为四部分,主题分别为全国人大《528决定》、由乱转治──法治精神典范、由治及兴、《香港国安法》的展望;并设有《香港国安法》案例研读及国际案例比较、维护国家安全的前沿议题、完善香港特区的维护国家安全法律三个座谈环节。
前刑事检控专员、港大法律学院荣誉教授江乐士今日出席《香港国安法》法律论坛致辞时指,根据《香港国安法》第46条,对原讼法庭进行的就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提起的刑事检控程序,律政司司长可基于保护国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审员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发出证书指示相关诉讼毋须在有陪审团的情况下进行审理。
江乐士表示,上诉庭于唐英杰案中裁定,律政司司长根据《香港国安法》第46条发出证书,指示法庭不设陪审团,乃受《基本法》第63条保障,即「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上诉庭亦强调,陪审团审讯并非在原讼庭中唯一可伸张正义的方式,正如下级法院绝大部分的案件均由法官单独审理。事实上,《香港国安法》案件大可依照下级法院的做法,但法例草拟者为免公众疑虑,容许《香港国安法》审讯可以3名法官取代七人陪审团。
江乐士指,律政司司长指示法庭不设陪审团,公众可透过申请司法覆核推翻决定,惟申请人必须证明该决定出于恶意、源自不合法或不正当检控政策。即使覆核成功,申请人亦只可以要求律政司司长重新考虑是否需要发出证书,而非让其指示法庭设陪审团。
江乐士说,新加坡、马来西亚及汶莱与香港一样曾为英国殖民地,但上述3个国家在处理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时,只会安排一名法官独自审理,不设陪审团的选项。他指,英国等国家针对本港法院对于陪审团参与审理《香港国安法》案件有所限制,但却无视其他前英国殖民地处理相类案件时,完全不设陪审团的做法,批评这种说法「虚伪」,为让中国难堪而编造其忧虑。
唐英杰案「法治为大赢家」
江乐士认为,唐英杰案在本地法学上具突破性,它保障了检控独立权,但若有人认为律政司司长指示法庭不设陪审团出于恶意,仍可循司法覆核挑战该决定;另一方面,它体现了本港司法制度能够适用于新情况之余,仍可维护司法公义及享有公平审讯的基本原则。从唐英杰案可见,涉及国家安全等严重罪行的案件能够成功审结,不但保障到可能成为陪审员的人士免受潜在伤害,经验丰富的法官也能确保被告可公平受审,形容审讯中「法治为大赢家」。
江乐士又表示,国安法案件设陪审团与否的限制有限,强调这些限制经过衡量,属合理及正当,甚至比许多司法管辖区的做法开放,惟依然惹来西方国家猛烈批评。他重申《香港国安法》挽救了本港乱象,亦为案件审讯提供了确切可行、公平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