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眼女”拟入禀向警方索偿 香港法援署或拒申请
揽炒派一直炒作的“爆眼女”,去年被披露原来在前年已离港前赴台湾。据知她虽身在海外,但仍准备就其受伤事件向警方要求赔偿,并为此申请法律援助,希望使用公帑兴讼。但有消息指法律援助署最近去信她的律师团队,询问她是否确定想提出诉讼,即代表署方或会拒绝其申请。
事发于2019年8月11日晚上,负责救伤的女事主在弥敦道近尖沙咀警署的冲突现场中,右眼被异物击中受伤,血流如注,及后被送院治疗。其受伤原因众说纷纭,有指是被警方的布袋弹击伤,亦有指是有人企图用桠杈射向警署发射钢珠时,意外打中事主。事发后她一直鲜有现身,即使曾在“民间记者会”的录影片段中露面,亦用纱布贴着右眼,并架上太阳眼镜,故其真实伤势如何,一直都是谜团。然而有消息表示,她已于前年9月乘飞机前赴台湾,从照片可见其双眼明亮有神,精神与健康状况俱佳。
女事主在受伤后,警方成功申请法庭手令,向医院取得她的医疗报告。惟她指警方拒绝提供手令,令她无从申请反对,侵犯了她兴讼寻求法庭济助的权利。她为此事申请司法覆核,但被高院原讼庭判处败诉。去年2月向高院上诉庭上诉,但上诉庭在去年4月亦驳回她的上诉,并下令她须支付警方讼费。至于她拟向警方索偿之事,根据现行法律,人身伤亡诉讼的兴讼限期为3年,换言之除非获法庭准许延期,她最迟要在今年8月11日提出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