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惠珠:人大释法非职权改变或扩大权力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2022年12月30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解释》。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谭惠珠今日(1月2日)出席电台节目时表示,释法并非职权改变或扩大权力,只是对香港国安法第14条和第47条如何使用做出解释。
释法提出,香港国安委有权对是否涉及国家安全问题作出判断和决定,其作出的决定具有可执行的法律效力,香港特区行政、立法、司法等机构和任何组织,都不能干预香港国安委的工作,要尊重和执行其决定。谭惠珠强调,释法强化了已经授予香港处理国安问题的自治权。
她续指,释法并未直接规定海外律师能否参与国安案件,但香港国安法第63条写明「担任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指全国人大常委会并未触碰该条文,强调立法原意是将管理和处理香港国家安全问题的权力和责任赋予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释法的一大重点是说明香港可自行处理。
香港法律制度沿自英国的普通法体系。谭惠珠指,在实行普通法的地方,基本分工是法庭负责研判证据方面,即是否有人符合故意犯法的意图和真正犯法行为,法官有绝对的独立审判权力;至于国家安全方面,则并非属法律问题,而是政策判断问题,需交由行政机关处理,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政策判断需要基于所掌握的资料和情报,并基于之后对社会安定问题及影响再做出决定。因此,政策决定的责任属于行政方面,应该将权力放在国安委,也理应在决定时,取得由行政长官发出的对法院具约束力的证明书,强调是常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