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启明控电影《梅艳芳》侵权官斥不识商标法「嘥时间」
已故乐坛天后梅艳芳的的胞兄梅启明,于去年12月入禀高院控告制作《梅艳芳》传记电影的安乐影片,指电影侵犯其持有的「梅艳芳」商标,要求法庭下令禁制安乐影片及相关人士继续侵犯其商标及要求赔偿损失等。案件原定今天(25日)在高院作指示聆讯,但安乐要求剔除案件,指梅启明没有任何理据。梅启明最初指暂无法处理此申请,要求将案件押后,但高院法官陆启康指如届时他未能提出合理诉因,最终只是「嘥时间」。梅启明则称会聘请律师处理本案,法官最终决定给予机会让他聘请律师,并将安乐的剔除申请押后至7月25日处理。 原告是梅启明,被告是安乐影片有限公司。原告没有律师代表并亲自陈词。被告方指原告已注册的两个商标,只涉珠宝和手表一类,与电影无关。至于他正申请的另一项商标,则涉及货品和服务,当中包括出版,但该申请尚未获得批准,根据相关条例,原告需获得批准注册,才可以该类商标的持有人控告被告侵权,因此认为原告没有任何理据,故要求法官即时剔除案件。 原告最初表示,「因为我受到外间同妈妈慨压力,所以无法处理」,又指现时没有任何准备,故要求将该申请押后3个月再处理。但法官指押后需有合理原因,如届时原告仍未能提出合理诉因押后只是徒然。原告其后称会聘请律师代表他,并称会申请法律援助。法官则指案件无了期押后对原告没有好处,故强烈建议原告先向熟悉商标的律师索取法律意见,否则只会增加案件的讼费,法官又称相关法例已很清晰,他亦是专门处理商标案件的法官,原告并不熟悉相关法律时「无理由同我讲法律」。法官最终决定给予机会让原告聘请律师,并将案件押后两个月再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