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院裁定倘协议共同参与暴动须负更严重法律责任
终审法院早前开庭,审理2016年及2019年2宗暴动案件的最终上诉,就暴动及非法集结罪中,参与者是否需有共同目的、及有关伙同犯罪的法律原则作出终极裁断。终院今早(4日)颁下判词,驳回2016年旺暴案卢健民的上诉。 至于参与者是否需有共同目的及有关伙同犯罪的法律原则方面,终院裁定法律上并无规定要求参与人士之间必须共享某些额外的共同目的。终院亦裁定并非身处非法集结或暴动现场的人不可视为该等罪行的主犯,而且即使被告人在现场,基本形式的「共同犯罪计划」原则不适用于非法集结及暴动罪。 不过终院强调,不论被告是否身处现场,推动、鼓励或促进非法集结或暴动的行为,均可以按「重犯罪行」及「不完整罪行」判处及被判以与主犯一样的惩罚。终院又指如该些参与者曾协议共同参与该些非法集结或暴动,且预见实行该共同计划时有人会干犯更严重罪行,可能会据「共同犯罪计划」负上更严重法律责任。至于单纯身处非法集结及暴动现场,并不会招致任何法律责任。 首宗暴动案在2016年大年初一晚至初二凌晨(2月8至9日)在旺角发生,上诉人卢建民被裁定与其他人共同行事,裁定他罪名成立,判监7年。第二宗案件则在2019年7月28日在中西区发生,该案上诉人汤伟雄初审被判暴动罪名不成立,但律政司就法律观点提出上诉,高院上诉庭裁定,不论被告是否在场,共同犯罪计划的原则同样适用于暴动及非法集结控罪。卢汤2人均不满判决,因此上诉至终院,终院则将2案一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