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12逃犯案|涉藏危险药物及妨碍司法公正 乔映瑜正接受隔离案押后讯

涉与2020年上水一村屋制造炸弹案有关被通缉的女黑暴乔映瑜,同年与另外11名黑暴案被告畏罪偷渡离港企图潜逃台湾,但在途经广东管辖海域被内地海警拘捕,她因组织他人偷越边境罪成判囚2年,昨日(22日)在内地刑满出狱,即被移交香港警方。乔映瑜被暂控一项藏有危险药物及一项妨碍司法公正罪,今早(23日)在粉岭裁判法院提堂,惟被告正接受隔离无法到庭。案件押后至下月6日或之前再讯,期间被告还柙看管。 据悉,「12逃犯」之一的乔映瑜,原报称任职售货员,其偷渡案前涉与2020年1月16日在上水沙头角公路马尾下段一村屋制造炸弹案有关而被警方通缉。而同案另一名被告黄伟然,亦是偷渡潜逃的「12逃犯」之一,在内地同被控「偷越边境罪」罪成判囚后于2021年3月22日刑满出狱移交香港警方,他于今年5月12日在区域法院承认一项制造爆炸品罪被判囚20个月,至于弃保潜逃而被控的一项妨碍司法公正罪获法庭存档不提证供起诉。

香港12逃犯案6人认妨碍司法公正控方案情指潜逃计划周详

“12逃犯”案中,6名被控一项妨碍司法公正罪的被告,案件今日(14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处理,6人承认控罪。控方案情指出,潜逃计划周详,具有组织,被告支付高达15万元作为的“潜逃费”。 今日原有7名被告答辩,除被告李子贤(测量员)因要检疫没有到庭外,其余6人包括无业的廖子文、技术员郑子豪、学生张俊富、运输工人张铭裕、学生严文谦及学生郭子麟。 控方案情指,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23日期间,涉案12名被告包括上述7人,借他们及同案被告由香港潜逃至台湾,以谋求阻止及阻碍正在香港的相关刑事案件及警方调查,即他们各因社会事件被控制造爆炸品及暴动等罪。被告们透过Telegram程式及亲身与被称作“恩典”的女子等同伙见面,商讨乘货船经海路逃往台湾,最终决定乘搭由邓棨然购买的快艇潜逃,因为成事机会最高。案情指,潜逃计划周详并具有组织性,同伙有分工指挥协调,包括他们资助费用、驾车接载和相约购买物资,出逃前藏匿在安全屋等。 众被告计划于前年8月23日早上经海路潜逃,前一晚获告知安排,他们分作多路出发,当中两人随邓先往西贡登船,其他人则由同伙司机送到布袋澳,再与他们会合。抵达布袋澳后,他们在乔映瑜和被称为“Zizi”的指挥下协助搬物资上船后,12人便登船启航,但其后被内地执法机关截获。当中廖子文于警诫下说,邓叫他把出生证明书和保释文件交给同伙,同伙遂会协助廖在台湾取得庇护。张俊富则称,他和被告曾获安排参与快艇课程,乔映瑜吩咐他们抵台后向陆委会自首,对方会按计划提供协助。郭子麟则与“Zizi”接洽,并交了15万港元潜逃费。各被告在凭相认人程序认出指称的同伙,目前部分人已逃离香港。 另外,12逃犯案中,无被起诉妨碍司法公正罪的李宇轩,去年8月于高等法院承认串谋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现正等候判刑;17岁越南籍学生黄临福去年7月承认企图纵火、妨碍司法公正等罪,判入教导所;31岁机械技工黄伟然今年5月承认本身涉及另一宗案件的制造爆炸品罪,妨碍司法公正罪获存档法庭。乔映瑜及邓棨然因涉组织偷渡罪,于内地分别被判监2至3年,目前仍在服刑,尚未遣返回港。

方仲贤拒捕及意图妨碍司法公正罪成 今判入狱9个月

现年23岁的浸会大学学生会前会长方仲贤,3年前在鸭寮街购买大批雷射笔,在遇警截查时逃跑,并在警方检取证物前重设手机。他早前被裁定抗拒警务人员及意图妨碍司法公正罪成,今天(7日)在区域法院被判入狱9个月。法官游德康指,被告重设手机的行为影响控方举证,动摇本港司法公正基石,须予以阻吓,拒绝接纳辩方判缓刑的建议。 辩方今进一步求情指,被告获2间海外大学录取,将会在今年9月开学。辩方力陈有关拒捕罪是同类案件中最轻微,可以以罚款处理。至于意图妨碍司法公正罪方面,被告罪成至今已还押约8星期,被告已得到重大教训,认为判缓刑并非不适合。 法官判刑时指,法庭早前已表明不接纳被告买雷射笔观星的说法,并判定该些雷射笔是准备在示威时使用。虽然被告抗拒警员的时间短促,但考虑到事件的前因后果,认为罚款不能反映严重性,阻吓性亦不足够,唯一合适选择是即时监禁,就此控罪判他入狱6星期。 就意图妨碍司法公正罪,法官指,涉案雷射笔功率庞大,如果有人使用,后果可以十分严重。此外,被告并非一时紧张下重设手机,而是抵达医院、冷静过来后才作的决定。由于取出iPhone电话卡需要特定工具,故推断被告有一定预谋。纵然警方仍可透过其他方法搜证,但被告的行为仍影响控方举证,就此控罪判囚9个月。 有关被告学业的考虑方面,法官表示,被告是在开审后才递交有关入学申请,他必然知道本案的裁决或判刑有机会影响其入读时间,又相信大学会批准他延迟就读。法官强调,2罪发生在不同时间和地点,性质相异,但顾及被告的背景等因素,酌情下令2罪刑期同期执行。 被告原面对3项控罪,指他于2019年8月6日,在鸭寮街携有10个能发出雷射光束的装置;同日在桂林街135号地下外抗拒1名警署警长;及在警员检取其手提电话为证物前,重新设置该电话。经审讯后,法庭早前裁定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不成立,其余2罪则罪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