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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仲贤抗捕及意图妨碍司法公正罪成还押至3.3判刑

时任香港浸会大学学生会前会长方仲贤,被指于2019年8月在深水埗鸭寮街购买10支雷射笔,其后遇警截查逃跑,并在警方检取作证物前重设手机。方否认3项控罪受审,今早(9日)在区院被裁定抗拒警务人员及意图妨碍司法公正2罪罪成,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则不成立。法官形容被告是经深思熟虑犯案,下令被告还押至3月3日判刑,期间为他索取背景报告。 22岁被告方仲贤被控于2019年8月6日,在鸭寮街无合法辩解而携有10个能发出雷射光束的装置;同日在桂林街135号地下外,抗拒警署警长52338;以及同日在侦缉警员8702检取其手提电话为证物作调查前,把该手提电话重新设置。辩方称,被告购买雷射笔是用作观星之用。 法官游德康裁决时指,被告不是任何观星会会员,警方在其住所亦没有检获任何相关书籍,加上涉案雷射笔根本不适合观星,因此不接纳被告观星的解释,并推断他准备在示威中使用雷射笔。不过,被告从没提及欲以雷射笔伤害别人,法庭难以定夺他如何处理该些雷射笔,因此裁定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不成立。 至于抗拒警务人员方面,法官接纳警员的供词属实,裁定当日他有足够基础截查被告,并已即时表露身份,但被告仍逃跑,被制服后又挣扎。法官指,被告明显知道他会在示威中使用雷射笔,购买前已预计或会被捕,而为免被起诉,才没有一并购买电池。被截查时,被告必然知悉警员的身份,他反覆要求警员出示委任证,不过是想刁难警方、混淆视线,利用群众的反应来保护自己,裁定控罪罪名成立。 此外,法官指出,被告的手机被重设时,是由被告管有,而被告作为接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必然知道手机内的通讯纪录的重要性,也能预见警方会希望透过相关纪录,调查该批雷射笔的用途、交收事宜等。被告重设电话的意图昭然若揭,必然是想删除资料,阻碍警方调查,影响刑事检控程序,因此裁定意图妨碍司法公正罪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