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裁保安局有权冻结黎智英壹传媒投票权无限期搁置申索

保安局局长今年5月根据香港国安法第43条实施细则,冻结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所持有的壹传媒71%的股份,以及《苹果日报》3间公司合共1800万港元资产。黎智英7月入禀高等法院,要求法庭颁令他可行使有关股份的投票权。高等法院法官陈健强今日(17日)颁下书面裁决,裁定香港国安法第43条实施细则中,禁止「处理」(deal with)涉案财产的意思包括冻结黎智英的股份投票权。至于黎智英一方要求法庭批准行使股份投票权,陈官表示将无限期搁置有关申请。 案件于本周三(15日)开庭审理,案中争议在于香港国安法第43条实施细则附表3的「处理」涉案财产,是否包括黎智英不得直接或间接行使壹传媒的股份投票权。黎智英一方声称,香港国安法第43条规定禁止处理财产,不应包括股票的投票权在内。保安局一方则指,由于黎智英有可能透过行使投票权,去授权从而指使壹传媒董事作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故投票权亦应包括在禁止处理的资产之中。 保安局一方强调,黎智英本身面对违反国安法的案件,一旦他获准行使投票权,可以委任他人掌管壹传媒、成立基金作政治宣传、利用金钱资助非法活动,甚至将壹传媒转移至海外,有条件干犯国安罪行。 因非法集结罪成、现于赤柱监狱服刑的乱港黑手黎智英,另有3宗案件正待审理,包括涉嫌违反香港国安法的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

黎智英申行使壹传媒投票权高院今驳回

涉嫌违反《港区国安法》的壹传媒黎智英,因前年3宗未经批准集结案罪成,正在赤柱监狱服刑。他就保安局冻结他所持有的壹传媒71%股份,于今年7月入禀高院,要求法庭颁令他可行使该些股份的投票权。保安局反对黎的申请,称他有可能透过行使投票权,指使壹传媒董事作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法官陈健强今天(17日)颁下判词,不接纳黎的理据,裁定在《港区国安法》下,冻结财产包括禁止行使股票投票权。案件无限期押后,黎如要行使投票权将壹传媒清盘,可再提出申请。 黎智英的律师指,根据政府有关订立《港区国安法》的新闻稿,禁止处理资产的条文是参照《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中有关冻结恐怖分子财产的条例而订立,但该条法例处理的财产只包括5个范畴,即收受或取得该财产、隐藏或掩饰该财产、处置或转换该财产、把该些财产运入特区或调离特区、或运用该财产借款或将之用作抵押,而《港区国安法》条文亦没有就处理财产作进一步解释,因此行使投票权不应包括在处理财产的范围内。黎现在要求行使的投票权,只是集中于使壹传媒可顺利清盘,以及如有新董事加入,可以投票决定是否让其加入。 保安局回应指,虽然《港区国安法》条文没有列明处理财产的具体意思,但是不难想像,黎可透过行使投票权,指使他人操控公司,并可向其他有计划危害国家安全的人士作出财政支援,投票权亦应包括在禁止处理的资产之中。此外,黎现在要求修改有关行使投票权的范畴,这与最初黎的入禀时所要求的完全不同,法庭的适当做法应是裁定黎败诉,然后让黎再申请准许他就壹传媒清盘一事行使投票权。

黎智英壹传媒股份被冻结 香港国安处指不得行使投票权

保安局局长李家超早前根据香港国安法,冻结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持有的壹传媒有限公司的股份,以及他拥有的三间公司于本地银行帐户内的财产。壹传媒昨日(1日)发公告指,收到警方国家安全处信函,确认大股东黎智英不得直接或间接行使其所持公司任何股份的投票权,惟获得保安局局长授予的许可除外。 壹传媒公告指,黎智英现时拥有壹传媒71.26%股份,公司剩余股份的持有人仍可继续在本公司股东大会上行使各自的投票权,预期股东大会及决议案将继续根据章程细则及香港适用规则及法律妥善召开及表决。壹传媒声称,由于黎智英为公司股东而非公司董事会成员,预期禁止行使其所持公司任何股份的投票权不会对公司的营运及财务表现产生任何影响。 资料来源: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