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仲贤拒捕及意图妨碍司法公正罪成 今判入狱9个月

现年23岁的浸会大学学生会前会长方仲贤,3年前在鸭寮街购买大批雷射笔,在遇警截查时逃跑,并在警方检取证物前重设手机。他早前被裁定抗拒警务人员及意图妨碍司法公正罪成,今天(7日)在区域法院被判入狱9个月。法官游德康指,被告重设手机的行为影响控方举证,动摇本港司法公正基石,须予以阻吓,拒绝接纳辩方判缓刑的建议。 辩方今进一步求情指,被告获2间海外大学录取,将会在今年9月开学。辩方力陈有关拒捕罪是同类案件中最轻微,可以以罚款处理。至于意图妨碍司法公正罪方面,被告罪成至今已还押约8星期,被告已得到重大教训,认为判缓刑并非不适合。 法官判刑时指,法庭早前已表明不接纳被告买雷射笔观星的说法,并判定该些雷射笔是准备在示威时使用。虽然被告抗拒警员的时间短促,但考虑到事件的前因后果,认为罚款不能反映严重性,阻吓性亦不足够,唯一合适选择是即时监禁,就此控罪判他入狱6星期。 就意图妨碍司法公正罪,法官指,涉案雷射笔功率庞大,如果有人使用,后果可以十分严重。此外,被告并非一时紧张下重设手机,而是抵达医院、冷静过来后才作的决定。由于取出iPhone电话卡需要特定工具,故推断被告有一定预谋。纵然警方仍可透过其他方法搜证,但被告的行为仍影响控方举证,就此控罪判囚9个月。 有关被告学业的考虑方面,法官表示,被告是在开审后才递交有关入学申请,他必然知道本案的裁决或判刑有机会影响其入读时间,又相信大学会批准他延迟就读。法官强调,2罪发生在不同时间和地点,性质相异,但顾及被告的背景等因素,酌情下令2罪刑期同期执行。 被告原面对3项控罪,指他于2019年8月6日,在鸭寮街携有10个能发出雷射光束的装置;同日在桂林街135号地下外抗拒1名警署警长;及在警员检取其手提电话为证物前,重新设置该电话。经审讯后,法庭早前裁定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不成立,其余2罪则罪成。

方仲贤抗捕及意图妨碍司法公正罪成还押至3.3判刑

时任香港浸会大学学生会前会长方仲贤,被指于2019年8月在深水埗鸭寮街购买10支雷射笔,其后遇警截查逃跑,并在警方检取作证物前重设手机。方否认3项控罪受审,今早(9日)在区院被裁定抗拒警务人员及意图妨碍司法公正2罪罪成,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则不成立。法官形容被告是经深思熟虑犯案,下令被告还押至3月3日判刑,期间为他索取背景报告。 22岁被告方仲贤被控于2019年8月6日,在鸭寮街无合法辩解而携有10个能发出雷射光束的装置;同日在桂林街135号地下外,抗拒警署警长52338;以及同日在侦缉警员8702检取其手提电话为证物作调查前,把该手提电话重新设置。辩方称,被告购买雷射笔是用作观星之用。 法官游德康裁决时指,被告不是任何观星会会员,警方在其住所亦没有检获任何相关书籍,加上涉案雷射笔根本不适合观星,因此不接纳被告观星的解释,并推断他准备在示威中使用雷射笔。不过,被告从没提及欲以雷射笔伤害别人,法庭难以定夺他如何处理该些雷射笔,因此裁定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不成立。 至于抗拒警务人员方面,法官接纳警员的供词属实,裁定当日他有足够基础截查被告,并已即时表露身份,但被告仍逃跑,被制服后又挣扎。法官指,被告明显知道他会在示威中使用雷射笔,购买前已预计或会被捕,而为免被起诉,才没有一并购买电池。被截查时,被告必然知悉警员的身份,他反覆要求警员出示委任证,不过是想刁难警方、混淆视线,利用群众的反应来保护自己,裁定控罪罪名成立。 此外,法官指出,被告的手机被重设时,是由被告管有,而被告作为接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必然知道手机内的通讯纪录的重要性,也能预见警方会希望透过相关纪录,调查该批雷射笔的用途、交收事宜等。被告重设电话的意图昭然若揭,必然是想删除资料,阻碍警方调查,影响刑事检控程序,因此裁定意图妨碍司法公正罪成。

方仲贤抗拒警员等3罪完成结案陈词 押明年2.9裁决

浸会大学学生会前会长方仲贤被指于2019年8月在深水埗购买10支雷射笔,又涉在遇查时逃跑,及涉在警员检取手机作证物前重新设定手机,被控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抗拒警务人员及意图妨碍司法公正共3罪,早前已被裁定表证成立。案件今日(29日)在区院完成结案陈词,押后至明年2月9日裁决,期间方续准保释。 辩方陈词指被告当时只管有涉案镭射笔9分钟,镭射笔亦没装有电池,不能使用,且被告亦没有购买电池,「渠买左啲笔,9分钟内根本无意图做任何嘢」,强调控方须证明被告于该9分钟内有意图将镭射笔用作攻击性武器,而镭射笔于案发数分钟内能否使用是重要的考虑因素,日后是否加装电池或改装并不需要考虑。辩方又指控方依赖很多与案无关的资料欲证明被告的意图,但有人在暴动中以镭射笔照射他人,不代表被告亦会如此施行,认为控方并未有事实基础来推论被告有此意图。 就着被告面对的抗拒警务人员罪,辩方指控方须证明被告乃明知对方是警员而蓄意地退开,惟警长当日身穿便衣,在被告正在使用手提电话时,上前搭着被告的肩膀,被告在被陌生人搭肩膀的情况下退开实属合理反应,被告当时未必知道对方便是警员。辩方亦质疑该警长经验丰富,认为被告抗拒又不当场以此罪作出拘捕,却待16个月后才起诉被告;且控方亦须证明警长当时乃有合理怀疑而正当地执行职务。至于意图妨碍司法公正罪,辩方则指控方须证明被告重置电话而流失的资料,与调查或控罪相关,「唔可以当系有关」。辩方认为控方并不能毫无合理疑点下,证明被告干犯上述罪行。 控罪指,22岁被告方仲贤于2019年8月6日在深水埗鸭寮街一带,无合法辩解而携有10个能发出雷射光束的装置;方同日在桂林街135号地下外,抗拒警署警长52338;以及同日在侦缉警员8702检取其手提电话为证物作调查案件之前,把该手提电话重新设置。

方仲贤涉藏镭射笔案表证成立押月杪结案陈词

浸会大学学生会前会长方仲贤被指于2019年8月在深水埗购买10支雷射笔,又涉在遇查时逃跑,及涉在警员检取手机作证物前重新设定手机,被控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抗拒警务人员及意图妨碍司法公正共3罪,案件今早(15日)于区院续审。控方已举证完毕,法官裁定表面证供成立,方不自辩,案件押后至本月29日待双方进行结案陈词。 控罪指,22岁被告方仲贤于2019年8月6日在深水埗鸭寮街一带,无合法辩解而携有10个能发出雷射光束的装置;方同日在桂林街135号地下外,抗拒警署警长52338;以及同日在侦缉警员8702检取其手提电话为证物作调查案件之前,把该手提电话重新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