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理大附近参与暴动9人今被裁暴动等罪成立

  左起:曾倩仪、江镜棠、陈国威及陈霆堃。 前年11月理大冲突爆发期间,大批示威者前往「声援」,并在附近的佐敦道拔萃女书院外参与暴动,其中九人被捕。他们经审讯后,今日在区院全部被裁定暴动罪名成立。 九名被告依次为陈国威(学生,19岁)、陈子谦(会计文员,27岁)、江镜棠(工程师,26岁)、陈霆堃(学生,18岁)、黄适哲(学生,21岁)、梁嘉星(毛记葵涌设计师,23岁)、曾倩仪(银行职员,24岁)、邓锦乐(无业,23岁)及詹隆享(测量主任,26岁),被控于前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加士居道拔萃女书院外与其他身份不详者参与暴动。 另外,两名被告梁嘉星及詹隆享各被控一项管有攻击性武器或适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指梁嘉星于同日同地管有一把剪刀及一罐打火机燃料;詹隆享管有一支六角匙及一把板手。 由左上至下:黄适哲、邓锦乐、詹隆享、梁嘉星及陈子谦。 法官林伟权裁决时表示,案发时现场示威者向警方投掷砖头及燃烧弹,是破坏社会安宁的暴力行为,构成暴动。另有示威者手持燃烧弹等攻击性武器,令人相信他们很快会使用有关物品攻击目标,相当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公私财产损毁,构成迫切的破坏社会安宁的暴力,现场的非法集结成为暴动。 法官称,九名被告被捕时,穿戴头盔、护目镜、防毒面罩及手套等装备,其中被告曾倩仪被捕时持有燃烧弹,认为九人是蓄意装备自己到场参与暴动,并非刚巧路过或旁观,他们不理会警方发射催泪弹及警告选择留下,成为暴动人群的一分子,是要借人群声威,鼓励及支持破坏社会安宁的暴力行为。 法官提到,第六被告管有剪刀及打火机燃料,肯定是打算在暴动中制造燃烧弹或纵火,以及作出掘砖等暴动相关非法行为;第九被告管有六角匙及扳手,肯定是打算拆掉路边栏杆或路牌,裁定两人管有攻击性武器或适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成。

7.28上环暴动案21人暴动罪成3人脱罪

前年7.28上环暴动案早前分拆成3宗案件处理,其中一宗牵涉24名被告的案件,今早(13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颁下裁决,法庭裁定其中20名被告暴动罪成,连同早前有1名被告认罪,合共21人罪成,另外有3人被裁定暴动罪名不成立,交替控罪的非法集结罪亦不成立,当庭释放。 24名被告年龄介乎18至40岁,分别报称学生、文员、理发师、售货员等,他们被指前年7月28日,在上环西边街和皇后街之间近德辅道西一带,与其他人参与暴动,其中20岁理发师徐庆钧另被控无牌管有无线电通讯器具罪;33岁文员莫卓辉另被控袭击总督察邓智兆,两人均罪成。

3人理大暴动罪成最高判囚5年8月 官指需棒喝集体暴力行为

前年11月中,警方围堵理工大学,大批暴徒在校园外围与警方爆发冲突,多人被捕被控暴动。法官王诗丽经审讯后裁定25岁厨师、28岁运输工人及25岁侍应暴动罪成;35岁补习老师和厨师另因身藏索带,同被裁定管有适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成。王官今(25日)早在区域法院指涉案暴动十分严重,现场多人投掷汽油弹砖头等,视现场为战场,故判刑需迎头棒喝,阻吓集体暴力行为,判处厨师监禁5年2个月、运输工人判囚5年、侍应判囚5年8个月,补习老师则判囚8个月。 5名被告依次为25岁厨师郭俊明、32岁无业罗炜栋、35岁补习老师姚俊晖、28岁运输工人丁培基、25岁侍应蔡润庭,被控于2019年11月18日,在佐敦加士居道与佐敦道之间的弥敦道一带,连同其他身分不详的人参与暴动;另外,郭俊明、姚俊晖分别被控管有适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 王官判刑指暴动罪行十分严重,形容香港为法治社会、和平安定社区,不容许案中集体暴力行为,判刑须大力阻吓,迎头棒喝,防止案件重演,否则社会需付上惨痛代价。王官详列涉案人士行为,指出有数以百计人士在场聚集,投掷汽油弹、砖头等杂物,用竹枝、雨伞组成路障,有人纵火,路面多处起火。王官又引述警员供词,指现场非常混乱危险,警员需面对猛烈攻势,又有警员受袭,而现场亦检获19支汽油弹、打火机及弓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