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初选」案林卓廷被拒保释 法官:难信不作出危害国安行为

47名发起或参与前年民主派「35+」初选人士,涉嫌违反《港区国安法》,被控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案件将交付到高院审理,当中有34名被告要还押候讯。其中一名被告、前立法会议员林卓廷,于昨天(12日)于高院原讼庭申请保释。国安法案件指定法官杜丽冰听取双方陈词后,押后至今天(13日)作决定。法官今表示没有充分理由相信林不会继续做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故拒绝让他保释。 本案共47名被告,同被控一项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指他们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月7日期间,串谋他人旨在颠覆国家政权。他们当中有13人现获准保释,分别为杨雪盈、刘伟聪、吕智恒、林景楠、黄碧云、郑达鸿、彭卓棋、柯耀林、何启明、施德来、李予信、黄子悦及陈志全。其余被告则须还押。另外,邹家成和余慧明一度获准保释,但因违反保释条件要再度被还押。  

林卓廷涉乱爆廉署受查人身份案件押下月裁决

违法「35+初选」案被控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正被还柙的煽暴揽炒政棍、民主党前立法会议员林卓廷,因另涉前年至去年三度于立法会举行记者会,披露廉政公署调查元朗「7·21」事件中时任元朗警区助理指挥官游乃强被调查的消息,被廉署控告3项「披露受调查人身份」罪,案件昨日在东区裁判法院结案陈词,案件押后至明年1月26日裁决。 控方在结案陈词时指出,林卓廷披露资料无关公众利益,只妨碍廉署调查。控方提到,林卓廷在记者会已用「尖酸刻薄」言语、嘲讽等方式批评警方,清晰向公众表达警队涉包庇警员的讯息,林再提及游乃强受查,除影响廉署调查进度,对事件毫无帮助。 控方指出,条例立法原意是不希望调查被破坏,被告明知或怀疑有调查正在进行仍然作出披露,要证明有合理辩解才可脱罪。辩方认为应该考虑7.21事件的前因后果,被告当时希望公众施压阻止调职。

林卓廷涉三度披露廉署受查人身份 押12月24日结案陈词

因民主派“35+”初选等案件而遭还押的前立法会议员林卓廷,他另亦涉嫌披露元朗7‧21事件一名受调查警司的身份资料,而被廉政公署控告共3项披露受调查人身份罪。案件今日(12月7日)在东区裁判法院续审,控方质疑林公开说廉署正调查该警司,但故意不提事件与贪污有关,其做法不过是掩耳盗铃,企图逃避披露资料所带来的刑责。林否认控方所指,指自己尊重法例才不披露该警司被指贪污受调查。案件押后至12月24日作结案陈词。 43岁被告林卓廷,被控在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3次明知或怀疑有被指称或怀疑已犯《防止贿赂条例》第II部所订罪行的调查正在进行,无合法权限下,向公众披露涉及该项调查的人的身份,即游乃强。游于元朗7‧21事件当晚,以元朗警区助理指挥官(刑事)身份带队搜查南边围村。 林继续作供。控方盘问指,林除了披露廉署调查外,亦有采取其他手段去跟从元朗7‧21事件。林表示,他尝试在立法会动议成立调查委员会,彻查元朗7‧21事件真相,但因为议案排期的问题而告吹。他亦向警方提出民事索偿,但其后他因“初选案”而收押,加上“612基金”无以为继,使他难以负担相关法律开支,故民事索偿已经中断,而且事件背地牵连政府及警方声誉,故他不预期民事索偿会一帆风顺。林向控方反指,“你唔好以为一个立法会议员慨一封信、一个行为会有好大成效。” 控方又指出,林先后3次披露游正受廉署调查是毫无公众利益可言。林否认,指事件与公共安全及秩序有关,而自己当时身为有民意代表的议员,其公开说辞不会毫无意义

林卓廷涉三度披露廉署受查人身份 官裁表证成立

因民主派“35+”初选案等案件而被还押的前立法会议员林卓廷,另涉嫌披露元朗7‧21事件一名受调查警司的身份资料,被廉政公署控告共3项披露受调查人身份罪。林否认控罪,案件今日(12月6日)于东区裁判法院续审。裁判官裁定控罪表证成立后,林选择自辩,指自己曾被聘任为廉署调查主任,按照其受训及工作经验,如果该调查与《防止贿赂条例》所订罪行无关,廉政不能引用条例去告诫证人不得透露廉署行动,只能请求证人合作,配合廉署的秘密调查。 43岁被告林卓廷,被控在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3次明知或怀疑有被指称或怀疑已犯《防止贿赂条例》第II部所订罪行的调查正在进行,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向公众或部分公众披露涉及该项调查的人的身份,即游乃强。游于元朗7.21事件当晚,以元朗警区助理指挥官(刑事)身份带队搜查南边围村。林供称,他辞去廉署工作后,加入民主党从政,曾任北区区议员及立法会新界东议员,直至去年因“初选案”收押才辞退公职。前年7月21日,他出于公职责任,一直留意元朗区的动向,至深夜时他抵达港铁元朗站,看见一名记者受伤。林忘记该名记者的名字,只记起对方叫“阿南”,但辩方律师听错,以为林是说有一名男记者受伤。庭上不少旁听人士即时紧张“通水”,高呼“叫何桂蓝”,引来裁判官指责旁听人士的行为不当。林亦指,事件导致他嘴唇、手指骨裂伤,和身体有多处外伤。

林卓廷涉披元朗721事件受查人辩方力争无违例

因民主派「35+」初选案等案件而被还押的前立法会议员林卓廷,另涉嫌披露元朗7‧21事件一名受调查警司的身份资料,被廉政公署控告共3项披露受调查人身份罪。林否认控罪,案件今日(2日)于东区裁判法院续审。辩方于中段陈词指,林在记者会上的言论,没有指向该警司正被廉署以《防止贿赂条例》所订罪行进行调查。反而直至廉署拘捕林后,公布控罪详情,公众当刻才知悉廉署正调查该警司。案件押后至明日(3日)继续。 43岁被告林卓廷,被控在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3次明知或怀疑有被指称或怀疑已犯《防止贿赂条例》第II部所订罪行的调查正在进行,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向公众或部分公众披露涉及该项调查的人的身份,即游乃强。游于元朗7.21事件当晚,以元朗警区助理指挥官(刑事)身份带队搜查南边围村。 辩方挑战控罪不足以表证成立,陈词指被告已经有意避免堕入《防止贿赂条例》下披露受调查人身份罪行的法网,因被告在涉案3次记者会上只说廉署正就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调查游,不提及游正被廉署以《防止贿赂条例》所订罪行进行调查。直至廉署拘捕被告后,公众才知悉廉署正调查游。控方明天将作中段陈词。

被控三次披露受廉署调查人士身份 林卓廷由囚车押上庭审讯

民主党前立法会议员林卓廷涉嫌向公众披露721事件中,时任元朗警区助理指挥官游乃强受廉署调查的消息,被控三项披露受调查人身份罪,案件今日在东区裁判法院开审。 被告林卓廷(44岁),被控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30(1b)条披露受调查人身分,即分别于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明知或怀疑有正在进行干犯《防止贿赂条例》第II部所订罪行而进行,而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向公众或部分公众披露该受调查人的身份,即游乃强。 涉其他案件还柙的林卓廷由囚车押送到法院。控方将传召三名廉署调查主任作供,并会播放三条林卓廷在立法会举行记者会的片段。 控方开案陈辞称,林卓廷在2019年及2020年三次不同时间在立法会召开记者会,表明要追究警方,及交代最新跟进事件的情况,其中两次有直播串流至社交平台。廉署调查后起诉他,林曾称:“我从来无咁做过。” 控辩双方承认的事实指,2019年7月21日,有市民在元朗被一群白衣人袭击至重伤,游乃强在南边围村调查,事后会见记者,他处事的手法被传媒广泛报道。

涉违特权法林卓廷尹兆坚等4人申撤销保释获批

揽炒政棍林卓廷、尹兆坚、郭家麒、区诺轩及胡志伟等5名前立法会议员,分别涉嫌于2018年至2020年在立法会会议期间,妨碍立法会人员执行职务罪及引起议会扰乱等,涉嫌违反《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各人被控妨碍正在执行职责的立法会人员,袭击、妨碍或骚扰在会议厅范围内的议员等10罪,分3案处理。3宗案件昨日(1日)于西九龙裁判法院再讯,除区诺轩改为取消申请外,另外4人均申请撤销保释,获主任裁判官徐绮薇批准,3案押后至10月4日再讯,期间众人续继续还柙候讯。 区诺轩原先亦有申请,其后于庭上表示取消申请,徐官批准他以原有条件保释,惟区诺轩因另涉47人非法「初选」案而继续还柙候讯。 首案中林卓廷及尹兆坚被控于2018年6月13日,在香港立法会综合大楼一楼会议室内,妨碍正在执行职责的立法会人员王祥;尹兆坚另被控于同日同地袭击郑永华。次案中林卓廷、郭家麒及区诺轩被控于2019年5月11日,在立法会综合大楼会议室一袭击、妨碍或骚扰,在会议厅范围内的议员陈恒镔、周浩鼎及葛珮帆。第3案中尹兆坚被控一项藐视罪,于2020年5月8日在立法会综合大楼一号会议室内,在立法会的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引起扰乱,令会议程序中断或相当可能中断;尹与胡志伟另分别被控在同日同地,干预、骚扰、抗拒或妨碍董汉民、韦家强及麦伟志。 资料来源:香港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