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乐士:香港司法制度独立公平 检控工作从未受过中央压力

由紫荆文化集团主办的“紫荆文化国际论坛——‘一国两制’的成就与展望”今日(16日)举行。香港资深大律师、香港特区政府前刑事检控专员江乐士出席并发表演讲,他表示,自1997年以来,香港的司法机构地位显著提升,已在全球备受认可。基本法第85条规定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这种保障在司法独立依赖于公约的港英殖民统治时期是不存在的。 江乐士表示,1997年终审法院成立后,香港获得终审权,在本地常任法官和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辖区非常任法官的共同努力下,正义得到最高级别的伸张。尽管有些人认为香港国安法在2020年颁布后很难融入香港的普通法体系,但法院提供了无可挑剔的指导,毫不夸张地说,法院已经形成一套真正卓越的判例法,其判决在其他司法管辖区经常被引用,而且总是得到核准。 2019年修例风波后,法官以各种方式追究不法分子的责任,包括惩罚违法者、发布禁令以打击在Facebook上对公职人员进行人身攻击和煽动暴力,以及冻结犯罪资产。江乐士表示,正是因为法官为维护法治所做的努力,他们自己也成为了目标,本地不法分子和外国势力都试图干涉他们的工作。暴力分子甚至对法院发动纵火袭击、对司法机关采用死亡威胁,但法官们不屈不挠,不顾危险,坚守法治,最终许多罪魁祸首受到正义的制裁。 江乐士提到个别终审法院的海外法官离职,形容只是“小插曲”。事实不是海外法官一蹶不振地离开香港,而是他们中的绝大多数都明确表示信守其对香港和香港市民的承诺,决心继续在这里伸张正义。就目前的情况而言,有10名海外法官可在需要时出任终审法院的第5名成员,连同首席大法官和3名常任法官,应绰绰有余。而倘若需要更多的海外法官,招聘应该也没有困难。除了澳洲、加拿大、新西兰和英国的传统司法管辖区之外,亦可考虑来自印度、牙买加或新加坡等地的其他地方法官。 江乐士续指,在社会动荡期间,香港的检察官承受着巨大压力。有人尽其所能妖魔化起诉决定,并试图给外界一种印象,即检查官们不是自由人,而是“北京的傀儡”。这当然是错误的。因为中央一直严格遵守基本法的规定,包括检察独立。江乐士指,自己在1997年之后担任了12年多的刑事检控专员,但从未受到来自北京或地方官员的任何形式的压力。相反,他受到的批判,总是来自所谓的“泛民主派”,这是他曾面临的唯一一种政治压力。 展望未来,江乐士认为,在一些西方国家出于宣传目的抨击香港的法律制度之际,律政司应提高其在国际检察官协会(IAP)中的形象,并充分利用其成员提供的机会。每个人都需要听到,香港的起诉一如既往地公平,除非现有证据有合理的定罪预期,否则任何人都不会被起诉,并且法治一如既往地安全。  

江乐士:香港案件审理注重人权绝非限制陪审团审判国安案件

今日(28日)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通过2周年的重要日子,律政司以「兴邦定国」为主题举办法律论坛,汇集多位政府官员、国际知名法律专家及学者,一同回顾《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香港国安法》)的实施,探讨维护国家安全的前沿议题及展望香港特区就完善维护国家安全相关法律的发展。论坛主题演讲分为四部分,主题分别为全国人大《528决定》、由乱转治──法治精神典范、由治及兴、《香港国安法》的展望;并设有《香港国安法》案例研读及国际案例比较、维护国家安全的前沿议题、完善香港特区的维护国家安全法律三个座谈环节。 前刑事检控专员、港大法律学院荣誉教授江乐士今日出席《香港国安法》法律论坛致辞时指,根据《香港国安法》第46条,对原讼法庭进行的就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提起的刑事检控程序,律政司司长可基于保护国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审员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发出证书指示相关诉讼毋须在有陪审团的情况下进行审理。 江乐士表示,上诉庭于唐英杰案中裁定,律政司司长根据《香港国安法》第46条发出证书,指示法庭不设陪审团,乃受《基本法》第63条保障,即「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上诉庭亦强调,陪审团审讯并非在原讼庭中唯一可伸张正义的方式,正如下级法院绝大部分的案件均由法官单独审理。事实上,《香港国安法》案件大可依照下级法院的做法,但法例草拟者为免公众疑虑,容许《香港国安法》审讯可以3名法官取代七人陪审团。 江乐士指,律政司司长指示法庭不设陪审团,公众可透过申请司法覆核推翻决定,惟申请人必须证明该决定出于恶意、源自不合法或不正当检控政策。即使覆核成功,申请人亦只可以要求律政司司长重新考虑是否需要发出证书,而非让其指示法庭设陪审团。 江乐士说,新加坡、马来西亚及汶莱与香港一样曾为英国殖民地,但上述3个国家在处理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时,只会安排一名法官独自审理,不设陪审团的选项。他指,英国等国家针对本港法院对于陪审团参与审理《香港国安法》案件有所限制,但却无视其他前英国殖民地处理相类案件时,完全不设陪审团的做法,批评这种说法「虚伪」,为让中国难堪而编造其忧虑。 唐英杰案「法治为大赢家」 江乐士认为,唐英杰案在本地法学上具突破性,它保障了检控独立权,但若有人认为律政司司长指示法庭不设陪审团出于恶意,仍可循司法覆核挑战该决定;另一方面,它体现了本港司法制度能够适用于新情况之余,仍可维护司法公义及享有公平审讯的基本原则。从唐英杰案可见,涉及国家安全等严重罪行的案件能够成功审结,不但保障到可能成为陪审员的人士免受潜在伤害,经验丰富的法官也能确保被告可公平受审,形容审讯中「法治为大赢家」。 江乐士又表示,国安法案件设陪审团与否的限制有限,强调这些限制经过衡量,属合理及正当,甚至比许多司法管辖区的做法开放,惟依然惹来西方国家猛烈批评。他重申《香港国安法》挽救了本港乱象,亦为案件审讯提供了确切可行、公平的法律制度。

江乐士称发布煽动刊物指控恰当 法例非不合时宜

警方国安处揭发网媒《立场新闻》自香港国安法实施后,16个月内发布不少涉嫌利用“假消息”写成具煽动内容的新闻报道及博客文章,昨日拘捕《立场》前任及现任高层等七人。前刑事检控专员、资深大律师江乐士认为以“串谋发布煽动刊物罪”,拘捕该七名人士属于合适,而有关条例至今仍合法及合时宜。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九及十条列明,煽动刊物是指“具有煽动意图的刊物”,而“煽动意图”是指意图引起对香港司法憎恨、藐视或激起对其离叛,引起香港居民间的不满或离叛,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阶层居民间的恶感及敌意,以及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江乐士认为如一群人合谋及协议发布煽动刊物,以达到上述煽动意图,“串谋发布煽动刊物罪”便属最恰当指控。 根据《刑事罪行条例》订明,“串谋发布煽动刊物罪”第一次定罪可处罚款5000元及监禁两年,其后定罪可处监禁三年,涉案煽动刊物则予以没收并归予官方。 他指现时被捕七人未被正式起诉,律政司需根据现有证据,去决定有否充足理据提出起诉,改控或加控其他控罪,而现时仍需观察事态发展。对于有声音指“串谋发布煽动刊物罪”是殖民时期制定的条例,质疑该罪不合时宜,江乐士反驳指《刑事罪行条例》中的所有罪行,包括谋杀、强奸等罪均在殖民时期制定,其合法性不受影响,本案亦是用正常的法律程序及规则进行,因此不存在任何不公平的问题。 其中一名被捕者、立场新闻署理总编辑林绍桐昨被捕后即时辞职,江乐士认为辞职并不影响林在辞职前所犯的罪行,相信对林的控告及日后保释申请不会有影响。 终院早前公布指,“串谋刊印、发布、分发、展示或复制煽动刊物罪”无可避免地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行”,须与其他国安法案件一样,同时考虑到刑事案件及国安法案件的两个保释门槛,以决定有否充足理由相信,如批准涉案被告保释,被告人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  

江乐士倡本港处理6项「未完事项」 包括侮辱执法人员行为刑事化等

香港国安法已生效18个月,长居香港已有43年的前刑事检控专员江乐士(Grenville Cross)今日(10日)在出席一个法律论坛时表示,建议香港应处理六项未完事项,包括保障司法人员、杜绝辱骂警务人员、定义假新闻并立法规管加以杜绝、保障内地人不受歧视、23条尽早立法及重启《逃犯条例》修订草案。 江乐士说,近日恐吓法官及司法人员的低劣行为频生,现时恐吓法官罪成最高刑罚2年监禁及罚款2000港币,经公诉程序定罪最高只是监禁5年,判刑阻吓明显不足。当局应立法规管恐吓司法人员、政府律师及执法人员的行为,倡最高刑罚应是无限期监禁及无限额罚款,助香港维持世界顶尖的司法及法律制度。 目前本港对于恶言辱骂警务人员一事,不构成刑事罪行。江乐士指,袭击、妨碍或抵抗执行职务的警务人员已属犯罪,如把辱骂警务人员亦纳入罪行中,亦算踏出一小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