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院裁定倘协议共同参与暴动须负更严重法律责任

终审法院早前开庭,审理2016年及2019年2宗暴动案件的最终上诉,就暴动及非法集结罪中,参与者是否需有共同目的、及有关伙同犯罪的法律原则作出终极裁断。终院今早(4日)颁下判词,驳回2016年旺暴案卢健民的上诉。 至于参与者是否需有共同目的及有关伙同犯罪的法律原则方面,终院裁定法律上并无规定要求参与人士之间必须共享某些额外的共同目的。终院亦裁定并非身处非法集结或暴动现场的人不可视为该等罪行的主犯,而且即使被告人在现场,基本形式的「共同犯罪计划」原则不适用于非法集结及暴动罪。 不过终院强调,不论被告是否身处现场,推动、鼓励或促进非法集结或暴动的行为,均可以按「重犯罪行」及「不完整罪行」判处及被判以与主犯一样的惩罚。终院又指如该些参与者曾协议共同参与该些非法集结或暴动,且预见实行该共同计划时有人会干犯更严重罪行,可能会据「共同犯罪计划」负上更严重法律责任。至于单纯身处非法集结及暴动现场,并不会招致任何法律责任。 首宗暴动案在2016年大年初一晚至初二凌晨(2月8至9日)在旺角发生,上诉人卢建民被裁定与其他人共同行事,裁定他罪名成立,判监7年。第二宗案件则在2019年7月28日在中西区发生,该案上诉人汤伟雄初审被判暴动罪名不成立,但律政司就法律观点提出上诉,高院上诉庭裁定,不论被告是否在场,共同犯罪计划的原则同样适用于暴动及非法集结控罪。卢汤2人均不满判决,因此上诉至终院,终院则将2案一并处理。

58名暴徒潜逃海外保安局斥行为羞耻定必追究

本港近年出现连串示威及暴动,保安局局长今(29日)书面回覆,提到截至今年7月31日弃保潜逃及法庭通缉的个案,其中2016年旺角骚乱的被拘捕人士当中,有3人未出席法庭聆讯而被法庭通缉。至于前年反对修订《逃犯条例》示威之中,有31人未有出席法庭聆讯而被法庭通缉,另有24人未有按担保条件向警方报到,合共涉及58人。 局方指,港府强烈谴责任何企图逃避法律责任,为求自保而潜逃海外的人,又形容畏罪潜逃是羞耻的行为;所有被通缉以及检控的人潜离香港均属逃犯,港府必定会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另外,就与反修例示威相关的违法事件方面,警方共拘捕10,265人,当中成年有8,511人,1,754人为未成年者。当中4,009人为学生。被检控人数有2,684人,当中2,195人为成年,其余为18岁以下。局方指,被检控者有905人被定罪、282人经法庭签保守行为、6人经法庭发出「照顾或保护令」,以及4人循民事程序被判「藐视法庭」罪成。至于获控方撤销控罪有54人,有276人经审讯后无罪释放,有25人经警司警诫后被释放。目前尚有1,173人的司法程序仍在进行中。 至于旺角骚乱事件,警方已拘捕93人,全部为成年人,有65人被检控,当中11人为学生。直至今年7月底,有36人被定罪,20人获控方撤销控罪,6人经审讯后无罪释放。另外,2014年占中事件,局方指所有调查工作均已完成,共拘捕1,003人;有127人被定罪及42人经法庭签保守行为,18人获控方撤销控罪,37人经审讯后无罪释放;另有一人在审讯完结前离世。 另外,保安局指上述社会事件而申请或批准的刑事法援宗数,截至上月底,涉及反修例事件的申请有1310宗,而获批有1068宗,涉款约4,900万港元;而旺角骚乱方面,有73宗申请,50宗获批,涉款为4,070万港元。至于占中事件则有24宗申请,15宗获批,涉约761万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