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2项欺诈罪成被判囚5年9个月
壹传媒黎智英与壹传媒集团行政总监黄伟强,涉嫌隐瞒业主香港科技园公司,违反租契使用价值5.16亿港元将军澳工业村地段,令与黎智英相关的公司获得租金利益,2人因而被控欺诈罪。案件早前在区院经审讯后,黎、黄二人同被裁定罪成,并于上月进行求情后,案件押后至今早(10日)作出判刑。黎智英被判囚5年9个月、罚款200万港元及被颁令取消担任公司管理层等资格8年,另黄则被判囚21个月。法官陈广池指黎滥用传媒形象作为保护罩,使科技园及执法机构不敢贸然行事,为案中加重刑责因素;另法官虽接纳黄没有个人得益,但他作为涉案公司行政部主管,听取上司及黎的指示行事,可谓是助纣为虐执行诈骗行为。运载黎智英的囚车于今午约1时离开法院,现场有大批警员荷枪实弹戒备。 本案被告依次是黎智英(74岁)和黄伟强(61岁),两人被控一项欺诈罪,黎则再独自面对多一项欺诈罪,控罪指两人分别于1998年至2020年间,向香港科技园公司隐瞒,非按照租契附表等使用将军澳工业村骏盈街8号的处所。法官判刑时提及,黎就早前数宗涉及未经批准集结而共被判囚20个月,他已服毕有关刑期,并正就两宗案提出上诉。 法官判刑指本案犯手法虽不复杂,但涉及多人参与,可谓是明目张胆地犯案,令科技园政策措施受到打击,滥用政府批出的土地,令承租人自肥。法官指黎并没有任何求情陈词或求情信,而黎在背景报告中重申自己只是董事局主席及董事,并不是处理租契的角色,事件应归咎于总营运总裁,并指其定罪会打击香港营商环境及损害作为财务中心的声誉,而他又认为一些美国官员等的谴责言论是不请自来且毫无用处,他对此只能泰然处之,他亦重申自己并非政治人物及没有参与任何政党,及指自己没有做错,却对家人受压感歉疚。惟法官认为黎在案中有其重要角色,或黎需日理万机,但不应以此作为抗辩理由,否则签署承诺或法定声明等的措施便形同虚设。法官续指案中有6项加刑因素,包括案发横跨约12年,且占用处所的力高顾问有限公司(力高)在双方签订正式租契前已进驻涉案处所;力高使用涉案处所,不但租金可得优惠,亦保障免被迫迁等无形利益;税务安排上可享优惠;黎利用传媒机构作为保护罩行事,令科技园不敢贸然行事;涉及多人犯事,属有计划、有组织的年代久远欺诈行为;承租人并没把力高放在公司大堂水牌位置,亦没有告知科技园的巡查人员,使其未被发现。法官考虑后,将黎判囚5年9个月,并据有关条例下令取消黎担任公司管理层等资格8年,及在计算相关租金差额得益后,令黎罚款200万,并须于3个月内支付,否则加监12个月。 至于黄伟强,法官指黄身为壹传媒的行政主管,对涉案处所很多事均亲力亲为及高度参与,对于力高的搬迁亦有参与其中,认为此并非单一事件。而黄并没有悔意,他认为「这是上司的错」,而非其责任。法官指虽黄角色并非最重,但仍是欺诈行为的一分子,而其个人情况纵然令人对他有不少同情及感慨,但法庭须平衡公众利益,量刑时亦要反映案件严重情,并以示惩罚及阻吓,考虑后判黄21个月。 法官判刑后提及科技园作为政府土地政策执行者,理应善用法例赋予的权利打击违规者,惟科技园在本案中却「反主为客」,让承租人职员主导巡查,轻易接受职员所言,不尽不实地撰写巡查报告,认为他们「以和为贵」的态度有其改善的地方。法官又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高官权贵亦须守同一套法律,黎掌握作为第4权的传媒机构,不代表他不会犯法,对他作出检控亦非攻击新闻自由。法官强调本案纯然是一宗简单的欺诈案件,不应被扣上政治帽子,对控辩双方均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