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干犯国安法禁任社工条例7·22生效
香港《社会工作者注册条例》附表2修订今日(20日)刊宪,被裁定干犯任何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人士不能担任、或不能继续担任注册社工,除非得到所有社工注册局委员同意,相关修订将于本年7月22日生效。 香港特区政府早前的文件指出,将“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纳入《社工注册条例》附表2的罪行当中,包括但不限于《香港国安法》的四类罪行,包括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恐怖活动和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并增设《刑事罪行条例》的“叛逆”和“煽动”」罪。 政府指出,社工对协助有需要人士担当重要角色,如果容许被裁定干犯国安罪行人士履行社工职务,将令受助者利益不能得到保障,社工诚信受质疑、专业形象受损。因此须将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纳入相关条例的附表2,以彰显有关罪行的严重性。现时《社工注册条例》附表2中,列明“令某人不能担任或不能继续担任注册社会工作者的罪行”包括虐待儿童、性罪行,以及侵害人身罪条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