讹称外访弃保潜逃 许智峰被裁定藐视法庭罪成

牵涉4宗刑事案件、正流亡海外的前议员许智峰于去年10月,被香港律政司入禀高院指他于2020年底涉提供虚假资讯声称到丹麦外访,令警方向其发还护照,但他弃保潜逃没有依时到法庭应讯,涉嫌藐视法庭。高院原讼庭法官陈庆伟今早(2日)颁下判词,裁定许智峰刑事藐视法庭罪成。由于法官表示需时间考虑,故决定押后判刑及颁布判刑书面理由。法官于判词指许向法庭呈交虚假文件及串谋丹麦的政客,声称外访但实际是为其潜逃制造烟幕,明显是有计划行事,且干扰了法庭执行司法公义。 本案申请人是律政司司长,答辩人是许智峰,许于今早续缺席聆讯,亦没有法律代表应讯。在举证方面,律政司一方指许智峰于2020年11月声称要到丹麦外访,在法庭批准下获警方发返护照让他短暂离港。惟协助他离港外访的丹麦政界人士Anders Storgaard于12月在社交媒体披露,许的「外访」属虚假,目的是让他可获发还护照离港。许其后亦于社交媒体宣布流亡海外。当时许面对的4宗案件有一宗区院案件已作排期,代表指许的行为正干扰了司法公义属藐视法庭。 法官于判词指,证据毫无疑问显示许智峰确向警方及法庭提供虚假的外访行程及邀请函。法官指许获保释时有亲自签署并知道其保释条件,及清楚需依时归押的责任,但从其后他在网上发布的言论及安排家人买单程机票离港等,可见他是故意及有计划违反保释条件。法官又批评许智峰离港后曾在Facebook发文,表示收到有关本案需出庭的法庭文件,但仍进一步表达对香港司法制度的不满,且蔑视对法庭的诚信,可见他是有计划欺骗法庭及不出席聆讯,且令许原本需面对的法庭程序延误和中断。法官指毫无疑问许的行为确阻碍法庭执行司法公义,且有风险会令公众对香港司法系统的信心受损,故裁定许藐视法庭罪成。 律政司一方就判刑方面陈词指,许的行为严重干扰司法公义的执行,故须向公众发出讯息,不能容忍有关做法,须判处阻吓性刑罚。律政司代表又指许蓄意制造虚假文件误导法庭,故要求法庭须判处许即时入狱,且应以年计算,并要支付惩罚性讼费。

前揽炒区员叶子祈搭巴士拒戴口罩4罪成押后下周四判刑

前香港西贡区议员叶子祈去年五月在巴士上脱下口罩与乘客争执,早前被裁定误导警务人员、公众滋扰、故意阻挠巴士司机及违反“口罩令”共四罪罪成。他原订今早于观塘裁判法院判刑,但惩教署在庭上表示基于疫情,叶子祈身体状况不适宜到庭,案件押后至下周四判刑。 27岁被告叶子祈被控于2021年5月7日在登上或身处公共交通工具时,或在进入或身处港铁已付车费区域时没有佩戴口罩。 他另被控于同日在将军澳隧道796C巴士上没有履行佩戴口罩的责任,对公众造成滋扰,而这种疏忽的后果是危害公众的健康与舒适;在巴士转乘站提供虚假资料,即表明有合理理由不佩戴口罩,意图妨碍或拖延达到公正的目的,以企图误导警员;及故意妨碍、阻挠或或分散司机的注意力。

邹幸彤涉煽惑集结罪成判监15个月

前支联会副主席邹幸彤涉嫌去年在网上发布文章,呼吁市民参加去年未经批准的集会,她事后否认一项煽惑他人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经审讯后,她今日在西九龙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囚15个月,其中10个月刑期与区域法院另外两宗案件分期执行,即总刑期为22个月。 控罪指,邹幸彤被控于去年5月29日至6月4日期间,在香港非法煽惑身分不详人士参与未经批准集结。本身是大律师的邹幸彤,没有聘请大律师作代表,选择亲自辩护。 裁判官裁决时称,虽然《公安条例》并无订明警务处处长可以「公共卫生」为由禁止公众集会,惟鉴于2019年冠状病毒大流行,相关法例中所指的「公共安全」之概念涵盖多方面,当中包含对公众的生命和身体健康所构成的风险和威胁。 至于邹提出警方于本案中的拘控不符合相称性,因会限制了其言论、集会和示威自由的权利,裁判官反驳指邹援引的案例没有考虑到疫情背景,控罪亦与本案完全不同。纵使邹于6月4日当晚未曾出席集会已遭拘捕,但当时她已经完成罪行,即分别在5月29日及6月4日在社交网站及报章上发文,故不存在任何预防性拘捕。 集会自由从来都不是绝对 裁判官强调,集会自由从来都不是绝对的,任何参加集会人士绝不能以行使言论和集会自由为名,而罔顾遵守法律的责任,为所欲为。邹不能辩称因为行使集会或言论自由而被拘捕、定罪和判刑,即使她被定罪,皆因僭越了法律的界线,以严重违法的手段煽惑他人明知参与非法集结,在法律上没有权利可以行使的。 裁判官指出,如果被告在本案中依从法律界线行事,如呼吁群众在网上悼念,法律便会全面、充份地保障她言论自由。相反,一旦被告僭越了法律的界线,法庭就会作出制裁,此并非剥夺或打压其自由。裁判官认为警方尽快于当日拘捕被告属必须和正确的决定,目的乃将煽惑行为制止于其萌芽阶段。 针对邹争议控方未能证明其犯罪意图,裁判官裁定本案所涉的facebook与Twitter贴文以及刊于《明报》的文章,含有向公众人士作出鼓励、说服、提议和施压的内容,又批评被告扭曲事实,辩称涉案文章主张市民在「任何地点点起烛光」只是推卸责任。因以其背景和学历,邹不可能连此基本主张也无法在涉案文章表达出来,直言其说法「令人难以致信」。 裁判官续指,被告在盘问下对于「坚守阵地」一词言词闪缩,态度回避。考虑到当时支联会已在维园举办了31年集会,加上被告以支联会副主席的身份发文,「坚守阵地」明显是指维园,被告于庭上的说法,明显是转移视线,抵赖事实。此外,涉案文章亦有瓜田李下之嫌,被告必定明白箇中道理,但仍然撰写文章,明显是另有图谋。 综合邹的整体言行,裁判官裁定其行为显然通过计算和策划,决心尽可能吸引公众的注意力,给人留下影响和深刻的印象,其煽惑动机和犯罪意图昭然若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