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初选」案|黄之锋等5人认罪3人冀尽早判刑

47名揽炒派早前组织或参与所谓「35+初选」,涉嫌违反香港国安法,被控「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当中29人已表明会认罪。其中5名会认罪的被告黄之锋、谭文豪、谭得志、郭家麒、杨岳桥,今早(5日)在高等法院进行案件管理聆讯。3名被告表示,希望在其他不认罪被告的审讯前尽早获安排进行求情及判刑,另外两名被告则表示在审讯前或后均可。律政司暂未能告知法庭希望何时处理求情,陈庆伟法官遂要求律政司明日告知法庭其意向。 律政司今日派出署理助理刑事检控专员罗天玮及署理高级检控官庄文欣作代表;蔡维邦资深大律师代表谭文豪、郭家麒、杨岳桥,文浩正律师代表黄之锋,梁宝琳大律师代表谭得志。 蔡维邦资深大律师表示,谭文豪等3人还柙多时,等待期间心情焦急,希望在其他不认罪被告的审讯前尽早获安排进行求情及判刑,而各人求情约45分钟。谭得志及黄之锋则表示,求情将在两小时内完成,对于在审讯前或后处理求情保持中立态度。陈官指示辩方,求情陈词应限于20页之内,呈堂求情信及案例等总结均须限于2页内,中文信件须翻译成英文,判刑14日前存档法庭。陈官另指,法庭现只收到本案案情摘要,并没有完整版案情,律政司回应指正在准备。 29名认罪被告,包括戴耀廷、区诺轩、钟锦麟、赵家贤、梁晃维、徐子见、岑子杰、毛孟静、刘泽锋、黄之锋、谭文豪、李嘉达、谭得志、胡志伟、朱凯迪、张可森、黄子悦、尹兆坚、郭家麒、谭凯邦、刘頴匡、杨岳桥、岑敖晖、王百羽、袁嘉蔚、冯达浚、吴敏儿、范国威及吕智恒。他们会分11批在高院进行案件管理聆讯。林卓廷、陈志全、梁国雄等余下18名被告则不认罪。

谭得志街站发表煽惑文字11罪成 判囚40个月兼罚款 官斥:市井谩骂

现年49岁的人民力量前副主席“快必”谭得志,前年多次在全港各区摆街站叫喊“黑警死全家”」等口号,被控发表煽惑文字等14项控罪,经审讯后被裁定其中11项控罪成立,今天(20日)在区域法院被判囚40个月,另罚款5,000港元。《港区国安法》指定法官陈广池批评被告言词如同市井谩骂,不顾道德底线,贬损国安法及警方,又指被告意图获取立会议席,收政府钱打击政府,利用初生之犊的年轻人,推动及实行有心人或幕后黑手的意图,故判刑须具阻吓性。在判刑后,被告的社交平台专页即有更新,表示被告会提出上诉。 被告谭得志被判罪成的11项控罪,包括公众地方内扰乱秩序行为、煽惑他人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举行或召集一个未经批准集结、拒绝遵从或故意忽略遵从授权人员作出的命令,违反预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群组聚集)规例》及7项发表煽惑文字罪。控罪于2020年1月17日至7月19日期间发生。辩方求情指,被告的言论很大程度上只是宣泄情绪,虽然部分言词较“过火”、“出位”,但他没宣扬使用暴力。 法官判刑时指,被告是基督徒,拥有宗教神学双硕士学位,但从被告的言论中,却看不到传道者的博爱宽恕,只见到市井之徒的谩骂,以非友即敌的思维对待他人,放弃原则践踏品格。被告哗众取宠,目的无非是想进入立法会,从而“享受”由政府公帑给他的收入、权威和社会地位,加强自己的政治势力,用政府钱打击政府,反问这不是私利又算是什么。另外,法官指部分控罪是被告在保释期间下干犯,部分更是在《港区国安法》生效后发生,属加刑因素。就各项控罪判囚1至24个月,部分刑期同期执行,总刑期40个月。另就违反禁聚令判罚款5,000港元,限2个月付清,否则加监14日。

谭得志被控发表煽动文字等14罪 区院判11项罪成

人民力量副主席“快必”谭得志,涉嫌在去年多次摆街站时高喊“黑警死全家”等口号,被控发表煽动文字、在公众地方作出扰乱秩序的行为等14项控罪。他否认控罪受审,今天(2日)在区院被裁定其中11项罪罪成,3项控罪则不成立。《港区国安法》指定法官陈广池指被告煽动行为毫不遮掩,煽动意图明显不过,更图以煽动文字来讨好同路人,促使政治狂想者支持以取得当时立法会初选入闸资格并再下一城。法官下令将谭继续收押至3月31日判刑,期间为他索取背景报告。 被告谭得志(48岁)被控7项发表煽惑文字、1项串谋发表煽动文字、3项公众地方内扰乱秩序行为、1项煽惑他人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1项举行或召集一个未经批准集结及1项拒绝遵从或故意忽略遵从授权人员作出的命令,共14控罪。控罪指被告于2020年1月17日至7月19日,分别在大埔海滨公园露天剧场、铜锣湾崇光百货、牛头角下村广场外、铜锣湾东角道与记利佐治街交界、旺角西洋菜南街及亚皆老街一带、黄大仙站A出口外、观塘站A1出口外与裕民坊一带及蓝田启田商场外,干犯以上控罪。除2项公众地方内扰乱秩序行为及1项串谋发表煽动文字罪被裁定不成立外,其余控罪罪成。控方指被告部分控罪,分别在警方及法庭给予保释下干犯。 今日甫开庭,法官见被告与旁听人士挥手,遂再次提醒旁听人士须遵守法庭规矩及维护司法尊严。然而有旁听人士出声指自己只是拨头发,与法官争持一轮后,法官着该名人士离开法庭,并命警员记录对方的身份证资料。另外辩方律师就表示,其指示律师行一名法律助理因未有接种新冠疫苗,而未入能进入法院范围,但认为可继续进行裁决。法官闻言表示“佢咁勇敢啊”,但指该法律助理并非律师,不批准她入庭。 法官裁决时指,相信任何人都知道市民的自由不能无限放大,凌驾他人权利及国家安全,问题乃限制是否合比例。法官有关法例存在已久,已提供框架及方向,而条例的罪行不能硬性订明,要与时并进,以使一些概念性字眼如“恶感”、“仇恨”等,可以因时制宜地让法庭解读。此外,有关条例有列出法定辩解的情况,目的是作出相称而合理的平衡。法官指煽动罪属于特区现有法律下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自然是为了保护国家安全而作出限制,此亦符合社会集体利益,以达致社会安宁与秩序。法官认为有关煽动意图的定义并非过分广阔,而是有需要维持涵盖范围的适时性和足够的弹性,且终审法院屡次提及,相关涉及煽动意图的条例属香港国安法律的范畴,在这角度下自然有别其他法例条款,裁定条例合宪。 至于涉案“光复香港,时代革命”口号的含意及性质,法官批评辩方专家选择部分资料来作为基础时的手法不科学,认为辩方专家有违专家证人对法庭的责任等,最后接纳控方专家的论点,指该口号乃意指将香港特别行政区从中国分离出去,此亦是辩方专家接纳可作为其中一项的解释。对于辩方指被告叫喊的部分口号旨在指出国安法弊端,并没有煽动意图的说法,法官则认为被告作出政治谩骂,不代表他对国安法有深入认识。被告只是陈腔滥调地主张有言论自由,认为他对国安法的函盖范围只是一知半解及根据欠奉,而这亦是政治人物煽动他人的手法及伎俩。法官又指即使撇除针对共产党的攻击言论,被告亦是攻击行使公权的特区政府,其打击特区政府的言论,亦是打击中国政府。 法官续指,从被告于部分事件中的行为、叫喊的口号或呼吁他人参集会等,其言论不只是批评或论述,乃是煽动他人不要理会国安法,挑战警察权力,藐视和以暴力攻击议会内建制派的议员等, 以引起市民的不满、离叛及不守法等,当中亦显示他为了当时的初选发表有关言论,认为被告煽动意图明显不过,行为亦毫不遮掩,动机亦路人皆知。虽辩方指被告于集会中,曾对人群作出劝喻及控制市民情绪,惟法官认为被告只是在说反话,更指任何人听见或看见被告的行为,不难看见被告的狡猾及恶毒心肠,口是心非地说出有关说话,而辩方的辩护方向,亦只令人感觉被告欠缺原则与立场,退缩立场以求自保。法官亦批评被告当中曾以举办“健康讲座”为名,却是挂羊头卖狗肉等,考虑后裁定被告其中11项控罪罪成。 而脱罪的2项涉及在牛头角及铜锣湾记利佐治街的公众地方内作出扰乱秩序行为罪,法官虽不认同被告以粗口及攻击警方等行为,但被告的现场的行为未达控罪标准,亦未致激使聚集者做出扰乱秩序的行为。而其中一项涉及被告与聚集者,与一名操有口音广东话的途人争执,法官认为被告在于以人数来“凶”途人,并试图贬损途人的口音,但这只是被告的品格及修为问题。另有关被告面对涉及于旺角西洋菜街的串谋发表煽动文字罪,法官认为所谓串谋或只是被告与他人的互动、互相呼应下的产物,故亦裁定被告此罪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