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支联会涉颠覆案再押后至明天提讯

已被香港政府取缔的支联会、其主席李卓人、副主席何俊仁和邹幸彤涉嫌违反《港区国安法》,一同被控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案件于今年2月已展开交付至高院的程序,今天(25日)在西九龙法院再提堂,被告邹幸彤就着法律争议提出申请,国安法案件指定法官、署理总裁判官罗德泉听取理由后,最终决定拒绝批准其申请。案件将于明天再提讯,继续进行交付至高院的程序。 4名被告依次是香港市民支援爱国民主运动联合会、李卓人(64岁、工会干事)、何俊仁(69岁、律师)、及邹幸彤(37岁、大律师)。控罪指4名被告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8日期间,在香港煽动他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非法手段旨在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即推翻、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确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制度,或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

陈振聪厦门控告华懋被驳回再提上诉

因伪造和使用虚假已故华懋集团主席龚如心2006年遗嘱、今年7月完成12年刑期的商人陈振聪,早前向内地厦门市法院对华懋慈善基金及一间律师行等8名被告,提出民事诉讼并在本月被驳回。据报,他本周二(21日)再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呈交上诉理据陈述书,指初级法院的判决犯上9项错误,预料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最快可于明年4月安排上诉聆讯。 据报道,陈振聪在上诉状中指出,他为中国公民及香港居民,具有名誉诉讼权利,可享有内地香港有关民事权,因此厦门法院有当然的司法管辖权,而涉及的人格伤害和诽谤亦毋须以书面或语言宣扬。陈又认为初级法院完全忽略了涉案律师的誓章,证明2006年龚如心遗嘱见证人之一王永祥律师曾承认该遗嘱是真确的。 另外,他又指一审法院的裁决事实不清,就双方证据采纳持双重标准,导致严重不公等,希望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能拨乱反正,撤销一审判决。陈振聪亦认为,无论民事争产或刑事案中,指他持有的龚如心女士遗嘱属假,全建立于在王永祥律师的伪证基础上,因而作出错误的判决。

黎智英申行使壹传媒投票权高院今驳回

涉嫌违反《港区国安法》的壹传媒黎智英,因前年3宗未经批准集结案罪成,正在赤柱监狱服刑。他就保安局冻结他所持有的壹传媒71%股份,于今年7月入禀高院,要求法庭颁令他可行使该些股份的投票权。保安局反对黎的申请,称他有可能透过行使投票权,指使壹传媒董事作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法官陈健强今天(17日)颁下判词,不接纳黎的理据,裁定在《港区国安法》下,冻结财产包括禁止行使股票投票权。案件无限期押后,黎如要行使投票权将壹传媒清盘,可再提出申请。 黎智英的律师指,根据政府有关订立《港区国安法》的新闻稿,禁止处理资产的条文是参照《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中有关冻结恐怖分子财产的条例而订立,但该条法例处理的财产只包括5个范畴,即收受或取得该财产、隐藏或掩饰该财产、处置或转换该财产、把该些财产运入特区或调离特区、或运用该财产借款或将之用作抵押,而《港区国安法》条文亦没有就处理财产作进一步解释,因此行使投票权不应包括在处理财产的范围内。黎现在要求行使的投票权,只是集中于使壹传媒可顺利清盘,以及如有新董事加入,可以投票决定是否让其加入。 保安局回应指,虽然《港区国安法》条文没有列明处理财产的具体意思,但是不难想像,黎可透过行使投票权,指使他人操控公司,并可向其他有计划危害国家安全的人士作出财政支援,投票权亦应包括在禁止处理的资产之中。此外,黎现在要求修改有关行使投票权的范畴,这与最初黎的入禀时所要求的完全不同,法庭的适当做法应是裁定黎败诉,然后让黎再申请准许他就壹传媒清盘一事行使投票权。